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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节目知识产权受侵害 法院受理后需48小时内作裁定

原标题:热播节目知识产权受侵害 法院受理后需48小时内作裁定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记者今日(12月13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时效性较强热播节目的知识产权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申请人可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个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今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为保全规定》)。据了解,2001年、2002年最高法先后颁布两个诉前停止侵权司法解释。根据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今年11月26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行为保全规定》。该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过去五年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裁定支持率为98.5%

据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就确立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制度,但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则是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在后来修订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时,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并规定了申请条件和审查标准、解除条件等。最高人民法院亦于2001年6月、2002年1月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统称为两个诉前停止侵权司法解释。

宋晓明表示,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行为保全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海事强制令外,主要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即诉前责令停止有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五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行为保全措施能够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该项制度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其他经营者的重视,许多案件也倍受社会关注。

宋晓明介绍,为总结审判经验,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领域的实施,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初决定立项,制定本司法解释。

新规明确“情况紧急”侵权行为 法院受理后需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行为保全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其中对“情况紧急”的行为保全申请做了明确。

宋晓明介绍,相对于物权而言,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受到侵害后难以恢复原状,即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过诉讼赢得官司,却可能早已丧失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商业秘密信息已经泄露。为充分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保全规定》关注解决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第六条明确了“情况紧急”的认定。

第六条指出,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权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记者注意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新规提出,对于非紧急情况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审查期限,但是,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否则将会影响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程序性救急所本应具备的及时性。

当事人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 法院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

记者注意到, 新规还对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及因申请有错误引发的赔偿诉讼管辖、行为保全措施解除等作了明确。

《行为保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属于申请行为保全有错误的具体情形,对申请有错误的认定采取客观归责原则,与普通民事侵权中适用的过错归责不同。第十七条关于行为保全措施解除的规定,法院经审查,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

“这就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解除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很好地衔接起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之一为‘保全错误的’,申请有错误属于保全错误的一种。因此在申请有错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宋晓明说。

据悉,对于司法实践中欠缺案例支撑或者可能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如反垄断纠纷引发的行为保全案件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以及反垄断纠纷中原告败诉对于申请行为保全有错误的认定的影响等问题,《行为保全规定》未作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为保全规定》的总体精神在将来的具体案件中继续进行探索。

新京报记者 何强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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