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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原标题:就《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2018年7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兜底保障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李克强总理强调,为人民群众提供比较充裕的公共产品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民生投入,保住基本、兜住底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

“十二五”和“十三五”时期,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两部国家级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覆盖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基本建成,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持续改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项目全面落实,保障能力和群众满意度逐步提升,但是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确国家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支出责任,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是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的同时,又充分考虑各地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财政承受能力,不作出脱离实际的福利承诺。二是兜住底线,保障基本。明确政府兜底保障的标准与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三是统筹协调,动态调整。既坚持中央统筹,又赋予地方一定自主权,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地方具体实施配套标准,推动标准水平衔接平衡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四是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突出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五是创新机制,便民利民。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共建共享,推进信息化应用和“一站式”办理,提高经办机构标准化服务管理水平,使群众能够便捷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

问: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在近期和远期要实现哪些目标?

答:《指导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末和到2035年两个时间节点的具体目标。到“十四五”末实现近期目标,即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理念融入政府治理,标准化手段得到普及应用,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到2035年实现远期目标,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问: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包括哪些层面?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按照系统性、层次性和协调性的要求,从国家、行业、地方、基层服务机构4个层面,构建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

其中,国家层面主要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为统领,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支付类别、服务对象、质量标准、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领域发展特点,制定各行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实施方案,系统梳理并修订完善现有标准规范,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完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标准要素,提出促进标准落地实施的保障措施。地方政府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以及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空间布局、人口结构和变动趋势、文化习俗等因素,经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和标准衔接并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直接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方便实用、清晰明了、简单易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制度。

问: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地方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经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和标准衔接并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地方标准既要覆盖全部户籍人口,也要逐步实现常住人口全覆盖,并引导公共服务资源向广大农村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对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水平既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也不得脱离实际盲目攀高,切实避免过高承诺、过度保障、急功近利、大包大揽,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问:《指导意见》从哪些方面提出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这些要求是如何与《“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衔接的?

答:《指导意见》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为统领,提出了涵盖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等9个领域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这些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质量要求主要以《“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为基础,涵盖了规划涉及的八大类具体服务项目,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完善。

问:《指导意见》对划分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指导意见》提出,一要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兜底职能。要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主导提供,政府通过综合采取各项措施,使全民能够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为保障社会更加公平正义奠定坚实基础。二要明确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根据中央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3种情况,进一步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及承担方式。三要制定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对不易或暂时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项目,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地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方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问:如何进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情况监测预警?

答:《指导意见》从完善基础信息、开展联合督查、开展均等化水平评价等3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实施情况监测预警的具体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基础信息。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预警体系和基础信息库建设,定期发布基本公共服务统计数据,及时跟踪各地各行业领域标准水平和实施进展。二是适时开展联合督查。对各地区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结合实际细化地方具体实施标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未达到国家标准及脱离实际盲目攀高的地区进行监督提醒。三是开展均等化水平评价。研究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开展评价评估。

问:如何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水平动态调整?

答: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变化,需要适时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水平作出调整。《指导意见》提出,在保持国家标准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结合需求调查分析与评价评估情况,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行业发展实际需要、财政保障能力、重大技术创新应用等因素,对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及内容、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原则上每5年结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编制,在全面评价评估基础上对标准水平进行集中统一调整。同时,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重大政策出台、规划中期评估等,适时就个别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动态有序调整。

问:如何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的效果反馈?

答:一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二是完善相关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达标评价制度,将达标情况统筹纳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各级各类医院达标、全国文明城市、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区、县)等考核评测。

问:在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创新试点示范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指导意见》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宣传等方面先行先试,在标准水平城乡均衡、动态调整、监测评估等方面探索创新,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适时在全国推广。同时,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协作联动,促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以及服务质量水平有效衔接。

问:如何推动《指导意见》有效落实?

答: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工作实施机制,加强对标准制定及实施应用的综合协调,做好统筹规划、财政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中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相关标准规范衔接平衡、适宜适度。

二是落实相关保障。《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确保各行业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创新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通过优化整合服务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相关标准基础理论和政策应用研究,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课程纳入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加强在职人员培训。

三是强化责任担当。要求各省级政府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结合实际出台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同时,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强化监督问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相关工作进展,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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