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音像店老板出售盗版音像制品入班房
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兴宁区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重要职责。12月6日,该院依法对一起出售盗版光碟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蒙某杰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宁市兴宁区大鸡村某菜市内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蒙某杰在其经营的某通讯铺面内非法出售盗版光碟。公安机关随即对该铺面进行搜查,当场扣押848张盗版光碟,其中包含不少淫秽违禁出版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在五百张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杰犯侵犯著作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将扣押在案的盗版出版物及淫秽录音录像光盘共计848张,依法予以没收。
在普通百姓看来,盗版光碟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大街小巷中盗版音像店也随处可见,是否就意味着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其实不然,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其中“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销售来路不明的盗版音像制品,不单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很有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