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给年检“松绑”,给法治加分
本报评论员
高路
在车辆年检前把违法单子处理了,否则拿不到年检证明,对此,大家也都习以为常了,可是有人偏不信这个邪。湖南长沙车主唐嵩就认为这种“捆绑”做法违法,将车管所告上了法院。在历经一审、二审均告败诉后,他申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裁定车管所“捆绑”式年检违法。
倒不是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存心刁难唐先生,车管所之所以这么做事出有因,公安部出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并且,负责办理车辆年检的是全国统一的系统,系统自动生成“违法处理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如果不处理车辆违法记录,系统无法办理年检业务。
将年检与交通违法处理情况挂钩,好处非常明显。由于车主很长时间不处理,有些罚单越积越多,给车辆管理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麻烦。有些车主为什么屡屡拖到年检的时候才去处理,就是因为没有年检合格证明,车子不能上路。一旦上路可能面临重罚。所以,每至年检,一般也是清单子的时候,甚至不用动员,车主就会主动处理。与年检捆绑,抬高了违法成本,也减少了处罚时扯皮的机会。
可是这么一来,管理上是方便了,行政效率也提高了,但问题产生了。其一是合理性存疑,交通违法处罚的是司机的违法行为,年检查的是车辆状况,这两者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混为一谈,并不妥当。其二,合法性也站不住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显然,法律并不支持预设前提,更没有说可以将年检与交通违法处理捆绑。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不得与法律抵触。
事实上,这几年此类判决已有多起。2015年9月,《成都商报》就曾报道过一起类似的案子。当时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法院也对这个沿袭已久的做法说了“不”。但目前看来,这些说“不”的声音仍然以零星个案的方式出现在公众面前,可见,由个案到整体,还需要一个过程。湖南高院的这次判决是给年检松绑,也是给法治加分,希望这次判决能唤醒社会的法治意识,以推动司法精神尽快落地。这也不是一地的问题,而是全国性的普遍问题,需要统筹解决。
不合法的规定,哪怕再有理由,也不该坚持下去。如果这样的事每一次都要闹到法院,一审再审才能解决,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该有商量的空间。至于脱钩以后,行政管理上面临的难处,这是事实。一方面需要强调的是,交通违法责任人必须及时处理,公安机关有权作出要求,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须要在合法的基础上探索更科学的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