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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散煤取暖被拘留,这些部门凭啥动不动就拿“行拘”吓唬人?

原标题:烧散煤取暖被拘留,这些部门凭啥动不动就拿“行拘”吓唬人?

摘要:一年时间已经过去,“行拘”却依然被某些部门当成唾手可得、不受限制的“工具”,这一点值得反思。

近日,河北曲阳县环保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曲阳环保”发布《我县拘留2名燃烧散煤用户》一文,称自11月26日起共查处34名违规燃用劣质散煤人员,其中有2人不听劝导二次违规被行拘,并配上两名当事人接受询问的照片。此事曝光后引发广泛争议。

仅仅燃烧散煤就被行拘,这一行为于情于法于理本就已经矫枉过正,但更耐人寻味的还有当地官方口径的一变再变——引发舆情后,先是曲阳县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大气办”)工作人员称,“对于违规使用劣质散煤的村民,第一次发现只是训诫,不听劝阻继续使用的才给予治安拘留”;之后,该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又称,标题可能“措辞不当”,被拘用户系不听劝阻二次使用劣质煤;没过多久,曲阳县政府又发文致歉,称内容有误,当地未拘留过燃用劣质散煤用户,只给予了批评教育。

环保局以及大气办都曾承认的事,却被县政府一纸通告否定为“误会一场”。如此翻云覆雨,难免会让公众对于事件的真相云里雾里。更何况,还有一些细节不能不提——根据曲阳县政府官方网站公开资料,11月底,当地连续召开三次空气质量会商工作会议。在会议就治理散煤污染问题提出的10项措施中,就包括“对污染空气环境的人员进行拘留,电视台负责跟踪报道,对发现的负面典型公开曝光”等高压措施。而在当地下发的名为《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劣质散煤管控的通知要求》(下称“通知”)的地方性文件中,也明确提及对于二次使用散煤者将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另外,“曲阳环保”几天前还曾发布过一人引燃杂草污染环境被拘留5天的消息。

之所以列举这么多“实锤”,当然不是为了“有罪推定”,臆断当地政府“说谎”。但是,当地政府需要注意到一纸情况说明所带来的说服力还远远不够,舆论的焦虑与疑虑仍未得到消弭的事实。到底是诚如当地政府所言属于“内容发布有误”,还是当地一不小心“自爆”了“不当执法”,接下来仍需要充分的信息披露来消弭舆论的疑窦。

考虑到官方口径的多变容易导致政府公信力受损,接下来,如果没有详尽、充分的调查过程以及具体事实真相的披露,那么,舆论很容易误会县政府在文过饰非。道理很简单:在地方部门涉嫌行政违法的公共事件上,权力相关者总是有遮蔽或调和真相的趋利冲动的。毕竟,这些年,急吼吼否认又自我打脸的公权力行政违法案例,我们见识得并不少。

无疑,面对环保工作任务,基层部门面临着不小的压力。又由于涉及到民生范畴,一些治污之策也时不时陷入舆论漩涡。但相关部门显然不能将舆论敏感的焦虑与疑虑当成麻烦,而是应该主动探索并理解背后的动因——此次“烧散煤被行拘”事件,之所以在曝出后引起巨大争议,正是因为引燃了公众对于相关部门“以治污名义乱执法”的忧虑。而这份忧虑,显然值得正视。

事实上,“烧散煤被行拘”并非个案。去年底,山西忻州就曾有建筑工人因在夜间燃煤炭取暖,“对大气形成污染”,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5天;山西临沂曾有人因为驾驶三轮车卖散煤被行拘。这些案例在当时也都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但如今一年时间已经过去,“行拘”却依然被某些部门当成唾手可得、不受限制的“工具”,这一点值得反思。

众所周知,行政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但是,《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行拘的处罚;被喻为“长了牙齿”的《环境保护法》也只有针对企业主的行拘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有“行拘”的罚则,并没有针对污染行为的处罚。

回到“烧散煤被行拘”事件上,无论是“内容有误”还是“执法不当”,暴露出的都是一些基层部门法治意识的欠缺——起初曲阳就有官员回应称,作出行政拘留处理的依据是“通知”要求。治污与依法行政同样重要,相关部门接下来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才能管住自己动不动就拿“行拘”吓唬人的手。

栏目主编:朱珉迕文字编辑:曹飞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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