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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纠纷中隐瞒、转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少分

原标题:在离婚纠纷中隐瞒、转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少分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离婚人数不断上升,在众多提起离婚诉讼的婚姻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在闹离婚期间转移财产,没有如实在庭审中陈述财产的真实情况,妄图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推行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前如实填写《财产申报令》,并以此为参考,对查实夫妻共同财产,准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重要依据。

扶绥县昌平乡的黄某与女方李某于2012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生计问题,李某于2013年9月后到广东打工,男方则在老家务农。2015年农历二月初二,李某回村探亲,居住几天后继续外出打工。2015年年底李某终于生育一儿子。儿子生病住院治疗需要验血,父亲黄某竟然发现儿子的血型与父母的血型不一致,因对孩子的血缘关系存疑,黄某于2016年底瞒着妻子自行委托某公司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黄某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黄某忍无可忍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在闹离婚期间,黄某将50 000元存款转到其母亲名下。在诉讼中,扶绥法院家事法官经释明并要求黄某如实填写财产申报令,黄某十分气愤,认为这是他们自己的家事,与法院无关,对报告财产置之不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虚报、拒绝申报财产的,根据隐藏、转移夫妻财产的情节轻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故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有的存款50 000元,法院判决酌定由黄某享有20 000元,李某享有30 000元。

此外,法院也酌情支持了黄某对李某与他人生育非婚生子的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扶绥法院创新家事审判机制,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前如实填写《财产申报令》,并结合《财产申报令》来认定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情节轻重,促进了当事人的诚实诉讼,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为法官审理案件精准作出裁决奠定了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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