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这个罪,是怎么回事儿?
来源:法制日报
有些“玩笑”真的不能随便开,公安机关的资源不能随便透支,群众的善意不能被随意消费……
在警方通报发布之后,小编在微信后台收到了许多网友的留言,希望能对本案中涉及到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做一个解读。
现在,各位要的解读来了,你们做笔记用的小本本准备好了吗?
说概念: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个什么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表示:在陈某故意藏匿起自己的孩子并报警之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且动用了大量的警力开展搜寻工作,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是对公安机关工作秩序的严重妨害。
“另外,在赵某编造并发布虚假信息之后,引起了家里的亲属,以及其他虽然素不相识热心群众内心的焦虑和担忧。”吴立伟说:“赵某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程度,已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讲定罪:达到何种程度可以叫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也有相关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同样是编造虚假信息,却涉及到了两部法律,那么行为人在哪种情况下会受到行政处罚?又在那种情况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吴立伟表示:要区分这两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关键点就在于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一个新罪名,对于法条中表述的“严重”程度,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吴立伟说:“但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同样属于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此,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阮光鑫律师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尽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量刑上相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更重,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其司法解释是可以作为一个参照的。”
“比如《解释》中的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阮光鑫解释:“就本案而言,此次警情动用了两级公安机关的警力,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对于社会会公共秩序确实造成了严重的扰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谈量刑:“造成严重后果”需要多严重?
许多人注意到法条中有这样的表述:“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而言,达到什么程度就算是“造成严重后果”了呢?
“在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我认为还是要参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解释。”阮光鑫表示:“比如在该司法解释中提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也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作比较:只要“报假警”,就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吗?
说到这里,许多朋友可能要问了:只要报假警,就会触犯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吗?
阮光鑫做出了否定的回答:“本罪并不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单纯地编造虚假信息并不构成本罪,而是需要同时存在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两种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同时,吴立伟表示,如果陈某只是单纯报假案,没有把虚假信息在网上传播,也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影响,可能会涉及到刑法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不少类似的案例。如:
2018年4月至8月,安徽省肥东县一男子报假警139次,最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自2016年以来,山东省寿光市一男子累计报假警353次,最终在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2017年7月1日至今年8月,深圳市的鲁某某因为“好玩”,共拨打110报警电话2.6万余次,并在微博上炫耀。最终,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网络信息社会,一旦对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进行编造或传播,都可能构成违法或犯罪。
公众被欺骗,善良被亵渎,规则被践踏,行为人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作者:马岳君 刘青 梁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