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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人死缓,二人无期,张辉、张祖旗等3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原标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人死缓,二人无期,张辉、张祖旗等3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3日上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祖旗等3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罪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辉、张祖旗等22人被判决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张峰瑜等12人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等罪。

法院判决张辉、张祖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6个罪名中的数罪,分别判处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林剑、吕勇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等5个罪名中的数罪,分别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范贵荣、林立华、吴海明等另外18名涉黑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等5个罪名中的数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处罚金。

对张峰瑜、李寿海等其余12名被告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中的一罪或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3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张辉、张祖旗等34名被告人均是广西平南县人,被告人张祖旗于2008年开始通过借钱治病、合开赌场、为服刑人员提供生活费和出狱接风、帮人找关系解决事端等方式,先后笼络了被告人林延、林剑、吕勇杰等人追随及其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上述以张祖旗为首的团伙通过实施赌博、开设赌场、为赌场“看场”、“望风”、故意伤害他人、干扰和插手民间纠纷、共同经营等行为或方式维护团伙关系及生存发展,逐步扩大势力范围和经济基础,该团伙于2016年3月正式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2016年7月,被告人张辉通过邀请参与董事会管理、入股经营等方式,吸纳被告人张祖旗、林延、林剑、陆艺、范贵荣等人成为上上酒吧的股东或董事,实现了对上述人员的控制管理,与被告人张祖旗共同成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通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入股上上酒吧、开设赌场、容留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方式,聚敛的财产不低于200万元,并将所得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多次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容留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造成了1家采石企业停工、1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该组织插手民间纠纷,干扰、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同时,该组织的犯罪行为还让平南县城区的群众产生了极大的恐慌心理,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张辉、张祖旗为组织者、领导者,林延、林剑、吕勇杰、陆艺、范贵荣为积极参加者,林立华、黄朝贵、郑海锋、刘庆乐、吴创杰(“奀弟”)、吴创杰(“长毛”)、林章艺、吕运俊、欧少辉、吴海明、吴锦飞、吴东升、莫小财、陈业明、林海斌为一般参加者的团伙,人数较多,分工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稳定,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矩及纪律,组织成员均服从上一层级成员的意志及指挥。以违法犯罪或合法经营的方式维护组织利益及生存、发展,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其中一起为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一家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受到破坏的严重后果,致使当地群众产生了极大的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该团伙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张辉、张祖旗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林延、林剑、吕勇杰、陆艺、范贵荣、林立华、黄朝贵、郑海锋、刘庆乐、吴创杰(“奀弟”)、吴创杰(“长毛”)、林章艺、吕运俊、欧少辉、吴海明、吴锦飞、吴东升、莫小财、陈业明、林海斌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根据上述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人士等100多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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