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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评议制度后,自媒体大号洗稿时代结束了?

原标题:设立评议制度后,自媒体大号洗稿时代结束了?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前两天,突然在微信上收到一个“洗稿投诉合议小组”的邀请,上网一查才知道,12月3日,陆续有微信公众号作者收到了平台发出的“洗稿投诉合议小组”内测加入邀请。接受邀请后,会不定期收到微信发出的关于某篇“洗稿”内容的合议邀请。

在对微信公众号内容进行投诉的选项中,也增加了“内容未经授权/滥用原创”的选项。如果用户认为自己的稿子被“洗稿”,可发起投诉。用户经平台审核,在判定上有可能的“洗稿”争议的投诉,经投诉方、被投诉方确认回应后,平台将邀请“陪审团”们做出客观评定。

基本上,这意味着大号洗稿的时代结束了。

评议制度弥补了法律在洗稿规定上的模糊性

今年1月的时候,自媒体大号六神磊磊怒怼另一个自媒体大号周冲,质疑其将自己的原创文章洗稿后打上原创标签发出。两个大号唇枪舌剑,引发舆论对洗稿的讨论。

今年8月,国家版权局、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工信部、公安部四个部门联合启动的“剑网 2018”的专项行动中,专门提及了新媒体的“洗稿”问题,表示要对微信、微博、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商店等网络平台的转载行为进行规范,并整治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

洗稿是一个极其微妙、复杂的问题。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来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洗稿正是从表达上加以改变,从而避开著作权法,不构成抄袭。这就导致洗稿大致上只需要两个初中生,5分钟,20块钱。但相关法律维权行动成本高,风险大,甚至无法维权。从更深层次看,出于对创新的保护,法律也不可能规定得太严苛。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所以,我在当时写的几篇文章中,提出用所谓“贝叶斯后验”的思路去判断。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一只鸟多次看起来像鸭子,多次听起来像鸭子,那么它就是鸭子。一个公号有一次、两次与其他作者相似,甚至八次、九次相似都可以,但一个公号,一年40次“接触后相似”,就可以判定为洗稿的自媒体。这个相似,就用专家+读者的“陪审团”去判断。

现在这个思路投入了实际实施,当然是一件好事。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评议组要面对的洗稿,是法律认定抄袭之外的模仿,在实践中也会面临一些问题。

如果认定为“洗稿”,那么洗稿内容将会被替换为原创作者的内容。对被认为洗稿的作者而言,他可能是自己创作的,只是因为巧合而相似,被评议小组认定为洗稿之后,这是一个众人的客观判断,是一件事实。但是,如果被替换,也就是被删除,他的言论权利就受到伤害。

但如果有的不构成抄袭却被删除,这就有法律风险。如果他求助于法律,法律判定不下来抄袭,也并无洗稿概念,那被删除的责任该谁承担呢?虽然这可以在平台的用户协议范围内解决,但在法律范围内给言论留足空间总是好的。

模糊的事情不可能一次判定,那么,就不求一次决胜负,留个缓冲的时间,不断积累足够多的信号,从量变到质变,这个时候就有充足的理由去反推一个自媒体的总体原创性是否真实。所以,这种方法是绕过高昂法律认定成本的一个操作性较强的措施。如果仅仅以一篇文章来判断,并删除、处罚,可能有些过犹不及。

评议制度打击洗稿者商业利益已足够

实际上,评议制度能够打击洗稿者的商业利益就已经足够。

在美国专利局的大门上,刻着这样一句话:专利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据说,这句话是林肯说的。反过来理解,专利是一种为了保护创新者权益的利益机制。这种政府特许的权利,根本目的在于利益,而不是实现正义——当然,保护正当的利益本身也是正义的。但是,这与制止倚强凌弱、暴力犯罪不同,本质上仍然是利益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展示评议组的结论,对涉嫌洗稿文章的标识,对公号原创程度的标识,就足以影响读者,影响广告商。打击洗稿者的商业利益,从而就足以抑制洗稿行为了。

评议小组本身是为了弥补法律在洗稿方面,无能为力、也无法过于严苛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讲,用评议制度来抑制洗稿行为,也应该保持谦抑。一方面这是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在法律范围内给言论留足更多空间。

□刘远举(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 李冰冰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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