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新京报评昆山反杀案检察官成年度法治人物:应该的

原标题:“昆山反杀案”检察官入选年度法治人物,应该的

■观察家

司法裁判与民意互动,决不是要减弱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司法固然不必刻意苛求与民意保持一致,但偏离民意很远的司法裁判也要谨慎为之。

近日,“2018年度法治人物”揭晓,其中包括办理“8·27昆山反杀案”的苏州检察官王勇。他也是全国检察系统唯一入选的检察官。

今年夏天,“8·27昆山反杀案”引发舆论热议,王勇率领团队依法主动介入引导侦查,向民众清楚阐释“什么是正当防卫”,这起案件成为一堂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的法治公开课。

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民众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通过网络或是其他的自媒体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而这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就表现为民意与审判结果相互影响的双向关系。

尽管民意多元化,但各种各样的意见有可能汇集成倾向性的观点,经由媒体和网络发酵,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潮流,难免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影响。舆论总是比司法跑得快,因为司法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水到渠成,但舆论尤其是大众化的网络话语没有程序的约束,且感性居多,它们的先天优势就可能对尚在审判中的案件处理构成无形压力。

但一旦案件的审判结果与突出的民意不一致,也可能会出现民意与司法审判的对立关系。此时,司法审判如何回应民意,就需要司法者以精湛的法律技艺,释法说理,把民众的理解与司法裁判的“误差”尽力缩减到最小,从而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

造成民意与司法审判不统一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职业化的法官和大多数民众在对待案件时,思维方式是不同的。法官的出发点着重关注案件的法律真实,关注案件的程序正义,而普通民众更关注案件的实体结论,而且带有更多的非理性成分。

比如,民众看到一起案件,更容易凭借朴素的正义观和法律意识来判断案件该定什么罪,而法官考虑的则是罪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包括获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问题。

如何调和司法与民众意见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司法机关所面临的难题。但实际上,检察官、法官也是公众的一员,他们与公众之间存在共同的思想观念基础,朴素的正义观也是法官、检察官处理案件的基本因素。因此,大多数民众的基本观念与司法的专业精神在本质上不会是对立的。

“昆山反杀案”无疑是检察官、法官与公众观念一致的一次具体体现。考虑到这起案件非常贴近公众生活,容易激起公众共鸣,司法机关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从案件发生的过程事实,到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应该怎么理解,使得案件的处理一开始就在公开的讨论中进行,很好地实现了司法与民意的互动,故而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此来看,王勇检察官获得“2018年度法治人物”,也就顺理成章。

当然,司法裁判与民意互动,决不是要减弱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司法固然不必刻意苛求与民意保持一致,但偏离民意很远的司法裁判也要谨慎为之。

□金泽刚(法学学者)

责任编辑:张玉

相关阅读:
推动广州网信事业高质量发展 广州与毕节在穗召开扶贫协作工作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