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被死亡”三年不知怎么死的,仅恢复户籍就够了?
▲图文无关,图片来新华社。
据新京报记者报道,近日,三亚市民陈女士在异地办理签注时发现,自己的户口已经被注销,并且在2015年已经“死亡”。记者从三亚公安局户政部门了解到,当时是根据公安部下发的死亡人员名单进行户口注销工作,并未了解陈女士的“死亡”原因。令人感到疑惑的是,在“被死亡”的36个月里,陈女士还办理了新的身份证和港澳通行证,并在居委会缴纳了社保,搭乘飞机外出。
目前,虽然三亚公安户政部门已经恢复了陈女士的户籍信息,但此事件仍然疑点重重,由此暴露出的问题也值得警醒。在户籍制度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公民“被死亡”三年家属却不知情,当地户政部门显然存在多重违规操作,难逃其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当地有关部门在收到公安部下发的死亡人员名单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联系死亡人员所在户口的户主、家属、抚养人,对死亡人员具体信息予以核实,若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应及时与当地居委会、派出所取得联系,搜集死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信息。
但是,当地有关部门在注销陈女士户口时,相关民警“称当时联系不上陈女士的家人,又因搬迁找不到具体的住址,故无法核实”,在这种背景下,当地有关部门就注销当事人的户口,显然有违法定程序。
而且调查核实的过程,并不只有联系当事人家属这一种途径。如果当地有关部门真正秉承高度负责的态度,应该多途径地落实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人户信息不一致的,在调查落实的基础上及时完善更正。
而非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在明明没有联系到其家人的情况下,却罔顾事实在其“死亡原因”中标注“已通知家属,其家属未配合”,将责任全都推到当事人家属身上。其敷衍塞责的工作态度可见一斑。
户籍登记关乎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出错,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失去基本保障。多重疏漏、悖论之下出现的“被死亡”乌龙事件,显然对当地的行政生态提出警示,真正落实依法行政、规范工作流程刻不容缓。而对“被死亡”三年的陈女士,当地显然不能止于恢复户籍,而应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韩骁(律师)
编辑 陈静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