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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法院受理狗咬人案件呈上升趋势 多因赔偿问题起诉

原标题:今年法院受理狗咬人案件呈上升趋势 多因赔偿问题起诉

大洋网讯 狗咬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而今,越来越多的受害人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记者昨日统计发现,广州多家法院今年以来审理的狗咬人案件均呈上升趋势。例如,广州白云、增城、花都三个区法院今年共审结狗伤人案10件,去年仅有1件。在今年审结的10起案件中,仅1件因为原告缺乏被狗咬伤的证据,被判决驳回诉求,其余案件全都判决主人承担全责。法官提醒,如果市民不幸被狗等动物袭击,应记得保管好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证据,如果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一致,受害方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维权。如果主人故意或者放任动物伤人,达到轻伤以上的,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遛狗不牵绳 狗主人赔了六千元

六十多岁的谢大伯被一只没有牵狗绳的黑熊犬攻击并咬伤,主人阿民随后陪同谢大伯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入院治疗费368.42元,之后的治疗费用却拒绝支付。阿民辩称,事发时他坐在花丛拐角的路基位置看手机,狗绳坐在屁股下面,狗跑出去后,他才抬头看到狗咬到谢大伯的左侧腰部,就诊后,谢大伯同意不打免疫球蛋白。第二天,阿民致电谢大伯希望他去打免疫球蛋白,两人协商无效,谢大伯便报警。派出所调解未成功。

谢大伯要求阿民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合计损失16950.14元,并支付治疗后的全身检查费用800元。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谢大伯被阿民饲养的狗咬伤,阿民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阿民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余元。

法官提醒:受害人保存好就诊、报警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在狗咬人案件中,受害方并非只要起诉就能获得法院支持,还需提供一定的证据。白云法院法官指出,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被告一方并非要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原告仍需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针对损害结果而言,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如伤后就医治疗的病历(包括医院记载的伤情情况)、医疗费及交通费等其他损失的发票等;对于侵权行为而言,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侵害是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以及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是谁,如报警情况、监控录像视频、照片及证人证言等;再者,针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言,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中,原告需要初步举证证明其遭受的损害与动物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所受的伤害是因动物侵害造成的,如损害的特征是否属于动物所伤、原告用药是否合理、当事人的陈述等。

为此,法官提醒,一旦市民不幸被动物袭击,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包括利用手机等身边的电子设备对致伤动物、自身伤口进行拍照、录像;及时拨打110报警,并保存好报警回执或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寻求周边人的帮助,必要时还可请周边人作为证人还原事实;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保留好病历材料以及收费单据等。

案件特点:受害人多为老人小孩

类似谢大伯这样被狗袭击咬伤的案例并不罕见。记者从广州市多家法院了解到,与去年相比,今年受理该类案件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受害人选择借助法律手段维权。

记者梳理广州法院审理的多起狗犬伤人案件发现,伤人犬只以无犬只登记证、无犬牌、无犬只免疫证明的“三无”犬只居多,受害者多为老人和小孩,不少案件都发生在住宅小区、公园广场等遛狗区域,对簿公堂的双方往往是住在同一小区的老住户老邻居,因狗主人未对犬只采取诸如佩戴口罩、系戴犬绳等必要安全措施、在遛狗时未尽注意义务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文/广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宁宇、云法宣、柳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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