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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口”抬高,避免误伤

原标题:“枪口”抬高,避免误伤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两高有关枪支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并作出量刑区分。这一颇具专业含量的会议纪要,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

这一会议纪要明确指出,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而2010年出台的至今仍在实施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但这并不意味着,浙江省的会议纪要和现行相关规定左右互搏。在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要求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浙江省的会议纪要,正是依据两高批复的精神而作出的相应调整,完全没有问题。

无论是两高的批复还是浙江省的会议纪要,其宗旨都是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调整不符合现实的、执行难度比较大的规章制度。《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虽说只是部门规章,但由于对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标准最具权威,因此成为各地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依据。而一旦依据这个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又难免造成误伤。

在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为公众所知的有天津老太赵春华摆射击摊获刑、福建刘大蔚走私仿真枪案等。在这些案例背后,其实涉及诸多不为人知的案例,如赵春华在“天津之眼”被抓当晚,一起被带走的小贩多达13人,其中部分人取保候审,而赵春华在公众关注下,仍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其中关键原因,就在于上述《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将枪口比动能从原先的16焦耳/平方厘米调整为1.8焦耳/平方厘米,造成入罪门槛大幅下调,由此引起社会极大反响。摆个射击摊,买一把玩具枪,动辄获罪,这显然与法治社会的精神不符,也使执法、司法部门疲于应付。

浙江在两高相关批复精神指导下,从现实出发,细化量刑标准、抬高入罪门槛,实乃进步之举,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当然也要看到,囿于相关标准尚未修改,浙江的会议纪要也不可能推倒重来。从这个角度讲,要从根本上改变“摆射击摊获刑”的尴尬现状,仍需从修改相关规定入手。

解铃还须系铃人,不合理的规定,自然应当及时作出修改、调整,勿使不好的规则制度继续扩大误伤范围。

本报评论员

魏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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