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覃某祥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11月30日,上林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科技法庭公开审理覃某祥、覃某圆、成某、蓝某均等十人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炸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及群众60多人旁听庭审。
覃某祥、覃某圆、罗某、蓝某均、樊某康等10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今年2月至10月间陆续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11月,县人民检察院对覃某祥等十人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炸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至今,被告人覃某祥、覃某圆、罗某、蓝某均、樊某康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逐渐形成恶势力团伙,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2017年9月,被告人覃某圆为了给团伙制作打架工具,以塑料海洋球、火药、玻璃碎片为原料,在家中非法制造六枚“狼炮”。经鉴定,覃某圆制造的“狼炮”属于爆炸物。
2017年9月,何某韩(另案处理)从被告人覃某圆处拿了两枚“狼炮”,欲与人打架,因故未打成。后经覃某圆授意,将“狼炮”放在一条小巷内的水泥地面上。同月18日6时许,被害人韦某连路过小巷时踢中“狼炮”被炸伤。
2017年11月18日凌晨,因与欧某的私人恩怨,被告人覃某祥召集被告人覃某圆、罗某、蓝某均等人在某村庄龙眼树下集中,并手持砍刀对随后而来的被害人欧某实施殴打,造成欧某轻微伤。
2018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成某在牛某庄与成某甲发生争执,便联系覃某祥来帮忙教训成某甲。被告人覃某祥遂召集覃某圆、韦某江、何某韩(另案处理)前往牛某庄帮忙,但因村民阻止,覃某祥、成某等人被迫离开。回程路上,覃某祥、成某等人不服,便商议继续纠集人到牛某庄打架。随后,覃某祥、覃某圆分别召集罗某、蓝某钧、樊某康等人,带上钢管、“狼炮”等工具到牛某庄殴打成某甲等人,造成一人二级轻伤,三人轻微伤的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祥、覃某圆、成某、罗某、蓝某钧、樊某康等10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覃某祥、覃某圆是组织、指挥者,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覃某圆非法制造爆炸物、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圆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而被告人蓝某钧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法庭对覃某祥等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违法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经过7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后,因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涉及犯罪事实较多,经合议庭评议,法庭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