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相互保”被叫停 已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怎么办?
据新华社电“0元加入,先享保障。”“每单出险案例分摊金额不超过0.1元。”听起来是不是很动心?最近,一款名为“相互保”的产品蹿红网络。上线仅一个多月,“参保”人数已超2000万。然而,11月27日,“剧情”急转直下,这一产品因涉嫌违规被银保监会责令停止销售。一款违规产品何以能上市“热卖”?产品被叫停后,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护?围绕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涉嫌多项违规,报备与实际销售不一致
今年9月6日,信美人寿向银保监会报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相互保团体重症疾病保险”。10月16日,该产品以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形式在支付宝平台上线。上线一个多月,“参保”人数突破2000万。
“相互保”蹿红的“秘诀”是什么?记者调查了解到,根据“相互保”的规则,“芝麻分”650分及以上的蚂蚁会员(60岁以下),满足一定健康条件,在签署一系列授权服务协议后,就能加入保障计划。在他人生病时,所有用户均摊赔付产生的费用,当自己生病时,也能一次性领取最高30万元的保障金。
这么诱人的保障承诺,需要多少钱呢?“相互保”明确每月分两次公示、分摊,每单出险案例分摊金额不超过0.1元。然而,作为一款“团体重疾保险产品”,“相互保”在产品报备、销售等环节却存在诸多违规。
信美人寿11月27日发布公告称,近期,监管部门对“相互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指出其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要求自11月27日12时起停止以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形式销售“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相互保团体重症疾病保险”。
记者了解到,“相互保”的保费是根据实际发生的赔案进行事后分摊,与备案材料中的费率计算方法存在明显背离;而且备案材料中被保险人按10岁为一组划分为6组分别定价被修改为按2组年龄段确定不同保额。这些做法改变了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违反了有关规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监管部门对涉嫌产品报备与实际销售不一、信息披露不充分等违规问题,有必要采取监管行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互保”变身“相互宝”,已经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怎么办?
“相互保”被叫停,那已经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怎么办?蚂蚁金服11月27日同时发布公告称,为做好存量客户的权益保护工作,即日起,“相互保”将升级为“相互宝”,并将其定位为一款基于互联网的互助计划。
公告显示,“相互宝”在100%保留“相互保”用户原有权益的情况之下,将推出新规则:用户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分摊总金额188元封顶,如有多出部分由蚂蚁金服承担。暂不升级的用户,仍将按原计划获得保障。
“低保费是保险营销的一个噱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主任郭振华说,多数投保人一看到“相互保”的条款,再看到“每单出险案例分摊金额不超过0.1元”这样的字眼,就会被吸引住,而实际上用户需要分摊的金额可能远不止这些。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相互保”在投保规则里明确标注,运行3个月后一旦参与用户低于330万人,信美人寿有权终止“相互保”,这将使分摊过保费但未享受赔付的用户遭受损失。
对此,蚂蚁金服表示,未来如果“相互宝”的参与用户低于330万人,互助计划也不会立刻解散,会继续为用户提供一年的大病保障。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提醒,网络互助计划属于“类保险”,但不是保险产品,不受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要谨慎参与。
“参与网络互助计划要特别注意防范逆选择。”王绪瑾说,网络互助计划投入成本低,一旦大量存在较高患病风险的人加入互助计划,加入的人越多则可能发生的“互助”就越多,没有患病的会员要平摊的费用也会越来越多,危及平台的赔付能力。
保险创新需依法合规
上线一个多月,就吸引了超过2000万消费者投保,这相当于好几家中小型寿险公司一年的用户量之和。尽管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相互保”因为涉嫌违规而转型为网络互助计划,但这一事件也给保险行业提了个醒。
专家表示,“相互保”具有简单采用赔款分摊、基本没有针对会员的风险细分和差别化费率、保险公司不承担最终风险赔付责任等特征,不符合保险原理。而根据《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本质区别在于治理方式不同,在日常经营和业务规则等方面没有明显差别,产品开发同样要符合保险原理,要经过严格的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
郭振华表示,此前“相互保”之所以成为“网红”产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门槛低。当前老百姓对医疗健康越来越重视,希望有更高的医疗保障服务,但市场上的重疾险等产品普遍价格较高,性价比却不高,“相互保”的受青睐正是切中了这个痛点。
朱俊生认为,保险机构应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创新,充分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提高保险服务的便捷性、普惠性,为老百姓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
采访中,也有不少专家表示,业态“创新”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超过现有的监管规则,需要监管机构及时与行业进行沟通,加强相关制度建设,补齐监管短板,最大程度上实现完善规则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平衡。
编辑 康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