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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能带来良好生活吗

原标题:基因技术能带来良好生活吗

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经过修改,使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这是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消息一出,掀起科学界巨大的争议。

科技进步同时提出了责任问题。在科技迅猛发展的能源制造、医疗和军事工程、纳米和太空技术等领域,伦理学问题也随之而生。这些是好还是坏?为了正确做出决策,机遇和风险、危险和安全、进步和责任都是人们必须考虑和权衡的问题。

《技术伦理学手册》

作者:阿明·伦瓦尔德(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7年7月

《技术伦理学手册》阐释了不同科技领域的技术伦理学核心概念,展现了技术伦理学的伦理-哲学基础,论述了人们普遍关心的核能利用及核废料处理、基因和克隆等技术及其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技术进步的环境后果等问题。下文摘选自《技术伦理学手册》一书。

生命和技术

行为领域描述由于生命一词同每一个生物体都有潜在的关系,所以,从伦理学角度探讨技术对生命体的改变问题就面临着特殊的挑战。因此,技术影响究竟涉及什么样的生命以及谁的生命——将这两个问题加以澄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奥多尔·W.阿多诺曾经说过:“生命并没有活着。”这句名言值得铭记。

从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角度来看,包括实体在内的生命不仅被当作生物科学、生命科学以及作为生命哲学来探讨,而且还被当作一种直接的理念来加以讨论。除此之外,从经验角度来说,生命所涵盖的是起自细菌和菌类到植物和动物,直至人(作为物种、个人,社会化的个人和主体)的千姿百态的生物、生命形态和生命方式,以及作为它们整体和单个部分的技术可变性(DNA、细胞组织、器官)。

不仅如此,这当中还包含对具体的生命状况和生命决策的道德哲学研究,比如关于繁殖、衰老、凋谢和死亡的课题等。与此同时,生活的格调也有伦理学上的意义,如在能源、机动性和饮食范畴中,等等。对伦理学来说,对生命的提示意味着这样一个挑战,即它处在一种对生命问题进行理解的阐释学的传统(精神和文化科学)和一种解释及实际改变生命的功能性传统(生物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双重关系当中。在功能性传统中,有机体的自我目的功能十分重要,通过这些功能,有机体的生命具有了持久性,比如新陈代谢、再生和遗传等。如同每项技术一样,与人的目的相关联的生物技术的改变,集中体现在这些功能上面。

从狭义技术伦理学意义上来说,行为范畴所涉及的问题是如何以恰当的方式与实验室紧密相关的生物技术,以及综合技术(纳米、生物、信息、认知技术的综合)打交道。从广义技术伦理学来说,这里所指的是我们在世界上已经看到或是经过知识传授的那些生物、生命形式和生命实践,以及那些(生物)技术乌托邦式的幻想,这些幻想为了求得一种良好生活或是对生活质量的改善,设计出了“另类的”“新式的”“更好的”一种人类或星球。从这个广义的角度来看,伦理学的任务还在于,将维护民主永不改变的长期条件纳入对生物技术创新的评价。

从各种技术的情况来看,主要是基因技术、农业技术和医学技术在对行为范畴起着主宰作用。鉴于此,这种情况还与环保技术、信息技术、军事技术、机器人技术以及纳米技术、食品技术和制药技术紧密相关。此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实验室内部和外部的培植技术及其诊断方法等。对技术伦理学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原材料的来源和存放的关注。在生物技术中,这些材料不仅是原料,而且还是生物物质,亦即生物体、生物体的部分和衍生物。要想用这些原料和物质进行工作,必须要有标准化的存放条件和大规模的数据储存。正因为如此,世界上有为数众多的细胞组织、血液、精子和基因库。它们作为机构性的组织在数据保护、生物专利和控制生物体及其部分的买卖方面,有伦理道德上的重要意义。

因此,技术伦理学要做的工作就是搞清楚由生物技术引发的、具体的或已知的问题和行为选择,系统性地将它们分门别类,并且就它们的影响范围进行对比考量。这期间,不仅要对制造/改变、194保持和存放的方法和实践(比如消耗性的胚胎研究等)进行评价,而且也要从它们的社会关联性上对潜在的产品及结果(如转基因的动植物)进行评价。决疑法是人们经常采用的方法,人们不仅可以借助此法通过相关的生物体或是生物界(植物、动物、人)来形成单个案例,而且——这点对技术伦理学有特殊意义——通过某种技术能够获取这种方法,然后,在更广泛的科学关联关系中,亦即作为技术或是技术系统,从伦理学上对其再加以考察和评价。

借助生命科学范畴中的纳米生物技术或是合成生物学等学科,就能找出技术改变的一部分学科实例。针对这些示例,人们必须从标准规范的层面和伦理学的视角要求树立一种责任的意识,并且甚至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要求遵守预防原则(放弃行为)。当出现不可逆转的附带后果,以及无法认识和了解不可控环境下的某种生物技术改变的情况时,人们必须这么做。这时,伦理学家的任务在于,揭示引起人们推脱责任的那种自然主义的错误结论,亦即认为“大自然”的表现和生物技术的所作所为如出一辙(比如克隆、突变等),人们终究不能追究大自然的任何责任。

比之产品的生产制造来说,始作俑者原则在生物技术应用范围中更难起到价值判断的作用,这是因为,人们只能在生物学的可能性范畴中从事技术行为。这当中,生物体所表现出的那些可能性是偶然的,或者是通过技术的诱发而产生的,而且还“带有恰到好处的差异变化,根据情况的不同,生物体的自我续存需要此类差异变化”。因此,任何一种技术上的改变也都可以从最终产品的角度(自然状态问题),而不是从制造方法的角度(符合自然问题)被视作是自然的。这一情况即生物专利法中的那些难点的根源,即人们无法准确地区分什么是发明,什么是发现。

除了责任问题外,人们也对技术所触及的价值维度问题进行定义。生物技术创新可能产生的可选价值(比如优化的水果种类),被人们同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进行比较考量(比如反映地区种植文化多样化的水果种类)。最后,人们关于技术可变性所提出的问题是,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普遍的意义,从理智的角度看是否值得赞同。这里,问题的实质涉及的是某些可能性的续存条件的理由,这些条件关系到一种成功生活的现今和未来的行为能力,还包括技术意义上的行为能力。对于生物技术系统的塑造来说,这不仅意味着需要澄清的、针对其可控性和可调整性的安全问题,而且也意味着相关机构的责任义务问题,即他们有责任将生物技术改变后的痕迹昭示于众,并且由个人的行为来决定其取舍问题。

探讨生物科技的美剧《副本》剧照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改变基因的食品进行标识的强制规定衍生了出来。于是,欧盟民众就可以自己来决定他们自己的饮食方式(生活方式)。过去数年中,强制标识的规定带来了生产方法的明显改变:如果说起初的强制标识规定还只是要求,在产品中必须对改变基因的生物体进行明确标识,那么,所谓生产过程标识的管控重点就在于在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基因技术,尽管在最终产品中并不能找到转基因生物体或它的DNA。也就是说,与对技术的痕迹进行标识的道义强制规定相关联,人们一方面可以引用(原料痕迹的)标识控制规定,另一方面也可以采用作为生产过程可追溯性保证的对转基因痕迹进行公布的推导式做法。这种情况涉及由转基因大豆所生产的食用油等案例。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一环不漏地对转基因痕迹进行重建,伴随行政上大量的人力投入和高额费用。这种情况也见于其他技术伦理学意义上重要的领域,如纺织品的标识等(提示词:童工、倾销性的工资、可持续发展)。

那么,对技术伦理学来说就产生了一个新的、得到政治支持的评价选择,这一选择赋予了基因生产过程更高的重要性。此外,它还在2014年12月13日生效的欧盟第1169/2011号管理条例中195(食品信息管理条例)中得以实施:人工合成的所谓“粘合肉”原文为“Klebe-Fleisch”,意即由切成小块的猪肉和鸡肉等混合压制成的肉。必须加以标识,同时,还出台了对来源进行标识的更严格的管理办法。人们可以把这些措施看成道德的历史化倾向,这是因为,作为论辩伦理学形式的技术伦理学澄清了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哪些针对生物体、生命形式和生活实际的改变(或不改变)从长远来看是值得欢迎的。于尔根·哈贝马斯对前移植诊断学的探讨即属于此范畴,在这当中,他把论辩伦理学和智慧伦理学的思想同人类学的观念结合在一起。哈贝马斯将前移植诊断学是否应该受欢迎的问题分成了个人伦理和种类伦理两个视角,其中后者的含义为:考虑到人的自然本性,从人类学上来说,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深层次上的主观和客观、自然生长物和人工制成物之间的范畴性区别变得模糊不清。因此,伴随着人的胚胎生命的工具化,种类伦理学上的自我认识就受到了危险,这种自我认识决定着我们是否能继续把自己理解为道德判断和道德行动的人的问题。

所以,他提出了双重意义上对可能性的保留条件的要求:第一种可能性是人们把自己理解成无目的产生的、因而是自由的生物;第二种可能性是人们能够将生命中自然和技术的关系体验为一种多样性的差异。这里,第二个要求指的是作为复数词的“生命”,换句话说,就是存在于人这个连续的种类中的单个生命的总汇。对于这样一个种类伦理学的内部区别,汉娜·阿伦特曾经用英文的一个带有连接符号的词man-kind比之mankind(人类)进行过准确的表达。

不过,从技术伦理学角度看需要注意的是,诸如克隆和PID这样的细胞和分子生物学技术在其可能性方面并不局限于生物学领域,如细菌、植物和动物(包括人),而是超越了基因、蛋白质和细胞等的结构特征范围得到广泛应用。这些应用的领域并非必然要同生物界有这样那样的关系。比之以生物学的系统论,而非以生物学的方法论为准绳的传统生物学学科,如细菌学、植物学、动物学和人类生物学等,生命科学这样一个更为年轻的名词更符合上述的这一特点。但是对伦理学来说,关注生物学领域是重要的,因为跨学科的认识是以这些学科的知识为前提的。具体到PID的问题,对于选择哪些应该加以培育和生长的生物,在植物学及园艺学的实践中早已是众人皆知的问题了。相反,由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关于种类伦理学的重大要求,是有了PID之后才出现的。此伦理学专注于对人的存在、自由和特征的认识,却无法对生物技术发展的内在动势给予中肯的评价。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可选方案就是此前所提到的对于生物技术方法的关注,以及专注于回答下面这样一个问题——这些方法可以或是应当被应用到哪些重要的社会领域。这种以技术为着眼点的方法可以让我们在生物技术发展的早期阶段就进行伦理学评价,而不是在技术可能会明确地应用到人身上的时候才做出反应。

电影《人兽杂交》剧照

从上述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生命和技术”行为范畴中的技术概念必须从广泛的角度加以理解,并且既不能以设计好的机器和工具(手段)的模式,也不能以工程师从使用目的出发的规划和设计行为为导向。生物体及其构成部分在生物技术中更多的是一种生产的媒介和手段,其中,它们的生长和变化的潜在性是生产的必然原因条件和持续条件。因此,产生的实物就被叫作生物制成品,以同传统的手工制成品相区别。

在生物制成品的行为范畴中,技术伦理学同生物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有很多交叉和相同的情况。然而,技术伦理学和技术哲学的优势在于,它们可以将来自工程科学领域的模式和问题运用到生命科学领域,并对之加以批判性的讨论。这样,科研的实际情况就得到了兼顾和考虑,这是因为,生命科学通过其概念和模式越来越多地向工程科学靠拢,并且力图建立起可控和可调整的体系。这里,196系统生物学和合成生物学即可作为实例。技术伦理学的任务是要揭示生命科学向工程科学靠拢的界限(概念的、认识论的、实验的和道德的界限)。它与科学伦理学携手合作,同时也兼顾生物医学对品种、性别、等级和种群的研究,并且在回答某种事物是否及以怎样的形态有生存价值(安乐死)的问题前,对这些研究工作进行评价。此外,生物技术还提出了亚里士多德的技匠概念问题,此概念不仅指的是手工匠,同时还指农民、园艺匠、厨师、医生、政客等,亦即那些广泛和实际地对生活进行设计和塑造的人士。现在需要重新对(希腊文中)代表技术和艺术的techne一词的词义进行思考了。这是因为作为转基因技艺的生产转基因生物体的生物技艺,前不久才刚刚进入了关于生物制成品的伦理学讨论。

伦理学的评价过程常常与哲学人类学和人的概念紧密相连。在复制技术中,其同女权主义伦理学的关系也显而易见。除此之外,还有在物种的受保护程度问题上同伦理学、法哲学和法律的联系,同国内和国际的知识产权(生物专利、生物剽窃)的联系,以及涉及市场放开问题讨论和公平分配理由时,同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联系(比如器官捐献/器官买卖等)。

概念、模式和视角

关于是否和以何种方式对生物体进行改变的讨论,又回到了人们希望有什么样的自然和技术关系的问题上。其中,“生物体”一词乃是对灵魂的形而上学概念的一种提示,这一概念从本质上将植物、动物和人作为现世和来世的生命形态联系在一起。这个观点在关于生物制成品的跨文化大讨论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通常把细菌称为“有机体”,而不是“生命体”。即便我们不引用灵魂的形而上学概念,“生命体”一词今天已经为我们开启了一种连续性的视角,使我们首先可以从时间的角度去看待生命的变化和生长,生物伦理学中叙述性的伦理学概念与之紧密相关。然而,“有机体”则是用来指称典型化的,首先从空间及功能的角度被加以解释的物种代表的一个生物学模式概念。“动植物界”(Biota)一词所代表的是一条折中路线,它所指的是生物的而不是非生物的起源(比如各种晶体),但避免对本质问题给予实在论的提示。该词也包括了人们在进行观察时,不存在的或不再存在的那些实体。

公元前4世纪随着亚里士多德理论的出现,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区分方式应运而生:zoé一词代表具有身体及物理形态的生命(zóon:生命体),bios一词代表的是人自身的生命,它是政治群体的组成部分,技术行为即属于这个群体。因此,关于良好生活的方式方法的讨论早就与生活经历和民主密不可分。之后,从中发展出了两种看待生命的视角:第三人称视角(生命作为客体)和第一人称视角(生命作为主体)。这个在哲学史上反映在灵与肉问题上并一直延续到神经科学中的两分法,总是连续不断地导致了批判克服和综合统一的策略方法。这里,应当提到的是中世纪时关于vita(表示“生命”的含义)的争论,启蒙运动早期的活力论思潮和它在新活力论中的延续,以及生命哲学,甚至埃尔温·薛定谔埃尔温·薛定谔受到物理主义和热力学启发的问题——《生命是什么》(1944年)也值得一提。

总体而言,人们将第三人称视角归属为生物科学及自然科学的范畴,把第一人称视角归属为精神科学及人文科学范畴。医学起着一种中间桥梁的作用,这点反映在医学方法的规范典籍之中。在伦理学争论中,角度和概念的选择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一个经常被人们提出来的批判观点,就是通过现代生物技术和它的讨论所进行的对生命的客体化和物质化,这些讨论把个人的自由生命简化成了第三人称的视角。因此,由米歇尔·福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引证的“生物的主宰力量”即与此相关,197它是对同样见于批判理论中的群体和消费社会的一种批判。这里,似乎还应该将主体自愿(或是被动)应用于自己身上的心理技术也纳入“生命和技术”的行为范畴。

与科学伦理学相关联,在技术伦理学的评价中融汇了标准规范意义上的各种理由和论据,它们在假设性的描述层面上以及在实验性的层面上产生自不同的概念、模式和视角。这一点还包括针对新的形象化代表的评价,比如说,一个处于8个细胞阶段的人类胚胎是否已经可以算作“人”。这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是,生命体不是一成不变的客体,而是能够生长和依靠自身力量不断地进行变化(潜力)。这里所谓的潜力论据具有特别重要的伦理学意义,因为人们必须将变化成某种事物的自然潜力,与变化成某种特定事物的生物技术上的可能性,以及与不再能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来进行对照,并加以探索思考(比如体外受精中的非植入胚胎)。

电影《天外来菌》剧照。

技术伦理学的一个核心认识,就是各种生物技术不外乎都是所谓的等级转换技术系统。迄今为止,人们只是有限地用传统的方式(即工程技术的方式)对这些技术系统进行控制和管理。因此,技术伦理学已经远远地超出了工程师伦理学的范围。人们采用生物技术制造出的不是已经有范围限制的手工制成品,而是生长之中的生物制成品。生物制成品自己会生长,但是又不全靠自己。一方面,生物制成品处在一种对动植物进行培养和驯化的农业文化传统中,这个传统同偶然性技术的概念密切相关,原因是人们必须对梦寐以求的结果寄予希望。这种情况被欧洲的专利法称为“本质上是生物学的培植方法”,由此方法通过杂交和淘汰所产生的产品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另一方面,生物制成品在概念上通过分子基因、基因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实验建模),标志了一种新型的、系统性的和高度侵入型的技术形式。对于生命体来说,这种技术形式不再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同时也不再能被人们看出是某种技术型的东西。于是,技术伦理学就面临一个问题(目的论和终极性问题),即生命体的目的既不能以一种自然的原生形式加以确定(因为生命体非由人类造就而成并且不断变化的),又不能以一种技术化了的形式露出庐山真面目(媒介问题)。因此毫无疑问,生物制成品既不能为伦理学评价提供标准,又不能必然地对恰如其分的目的手段关系进行评价以显示出技术改变的尺度。因此,关于技术改变的知识和对这个知识的分享,就有了尤为重要的道德意义。

编辑: 沈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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