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12条措施支持自贸区金融创新 重点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原标题:12条措施支持自贸区金融创新 重点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新京报讯(记者顾志娟)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提出53条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上述通知中,涉及金融创新的措施一共有12条,涵盖保险、银行、证券、基金等各个行业,主要是促进贸易便利化,为自贸试验区改革提供金融支持。

多项措施扩大自贸区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范围

通知在支持自贸区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方面提出了多条措施,包括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等。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王有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这些措施对推动人民币的跨境使用意义重大,有诸多亮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直接扩展了市场参与主体,而且在文件中并未提实需原则,这意味着在自贸区内外汇衍生品交易领域是全覆盖的,既包括经常项目,也包括资本项目,只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就可以。

此前,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已经在上海自贸区内放开。201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宣布,允许上海自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此次《通知》相当于将这项业务扩展到现有的全部12个自贸试验区。

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向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过去也仅有几个试点区域可进行此业务,王有鑫表示,此次推出的措施,将使得人民币双向流通渠道更加完善,有利于推广人民币在“走出去”企业和境外大型项目中的使用。

通知提出的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意味着给予各个自贸区更多的自主权,允许各自贸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有利于激发业务创新,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

除此之外,通知还提出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此条仅适用于浙江自贸试验区。

王有鑫提出,这项措施的目的在于积极推动人民币大宗商品定价权功能。一方面,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是在传统领域推广人民币定价权;另一方面,支持自贸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则是在新兴领域也积极拓展人民币定价权。

央行将在自贸区建设中积极扩大金融业开放

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在11月23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自贸区设立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迅速,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提高。人民银行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在改革创新中的“试验田”作用,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坚持本币优先原则,进一步简化了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便利区内企业和个人使用本币进行跨境交易,降低了汇兑成本,减少了汇率风险。

另外,自贸区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除了上海自贸试验区之外,其他自贸试验区也因地制宜,开展多种金融创新。如广东自贸试验区推出电子证照银行卡,提高区内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的便利化程度。天津自贸试验区通过金融支持租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支持租赁公司实施外债意愿结汇。福建自贸试验区在海产品交易资金结算、仓单融资等方面创新服务,积极对接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

自今年4月份我国宣布金融业扩大开放的路线图以来,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不断落地,包括取消外资在中资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推进交易所互联互通等。

徐忠表示,对内对外扩大金融开放,人民银行始终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原则;二是金融业对外开放将与汇率形成机制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相配合,共同推进;三是在开放的同时,要注重防范金融风险,要使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开放度相匹配。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积极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先落地各项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措施。人民银行将逐步缩短金融领域的负面清单,在涉及金融牌照的全领域放松外资金融机构持股比例限制,大幅度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用审慎要求替代准入和资质的限制,激发外资金融机构参与我国金融市场的积极性,推动资金更为自由的流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支持自贸区内个人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炒美股将便利

通知还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

根据证监会的有关公告,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深港通”机制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国内投资者要投资境外证券的,可以通过购买QDII基金产品份额、参与“沪港通”交易等合法渠道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此前,国内投资者大多通过国内互联网机构,在海外券商处开户,投资美股等,但该模式曾在2016年被证监会提示风险,监管部门认为,未经批准的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缺乏相应的安全审核以及法律保障,而且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都在境外,一旦产生投资纠纷,必然会造成投资人权益受到巨大损失且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上述通知的落实,国内投资者投资海外资本市场将更加便利,同时更加安全。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王全浩 编辑 赵泽 校对 吴兴发

相关阅读:
自治区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举办政治纪律 教育专题讲座 比利时布鲁日举办冰雕节 冰雕艺术家开挂秀绝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