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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规定自用充电设施需自行组织验收

原标题:东莞拟规定自用充电设施需自行组织验收

大洋网讯 目前公共交通、物流快递等领域都大力提倡使用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设施越来越重要。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发改局起草了《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自用充电设施的施工单位安装完工后,需自行组织有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在公用和专用充(换)电设施投入使用前,投资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按使用类型分为自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按布局形态可分为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东莞市发改局表示,各类充(换)电设施都要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细则》显示,充(换)电站(含扩建、改建)的验收范围包括从公共电网与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的产权分界点起的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电池更换系统、监控系统、其他配套设施;充电桩(含扩建、改建)的验收范围包括充电系统及充电连接装置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者和使用者要确保使用经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

其中,自用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安装后,需自行组织有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持有电工职业资格证书,且具备2年以上的电气行业从业经验,从业经验以取得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的社保缴纳证明为依据。

在公用和专用充(换)电设施投入使用前,投资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严禁投入使用。

据悉,东莞市发改局将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和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质量、计量、计费系统等进行抽查和检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监管。对拟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的项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在验收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证明材料交给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由协会整理并按月将符合要求的验收证明材料集中反馈到发改局。

广报全媒体记者李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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