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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原标题: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全国各地法院采取多种措施破解执行难。三年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空前、成效显著。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二中院开拓思路、勇于创新、攻坚克难,先后采取执行悬赏保险、网拍贷、“放水养鱼”执行法(第三方参与执行)、律师调查令等一系列措施,执行成效明显,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高度认可。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有一部分案件无法足额执行到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1月20日上午,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李季红通报了二中院“执行不能”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执行局相关领导和法官参加了发布会。天津广播电台、天津日报、天津政法报、央广网等十余家媒体出席发布会。

2018年1月以来,二中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219件。二中院对近年来遇到的三大类共五例执行不能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案例一:在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同时,二中院及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天津某快递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并采取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在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和执行措施后,仍然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后经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该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同意依法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到目前仍然没有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某国际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崔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3897万元。执行过程中,二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三处房产。但三处房产上均有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人,并且也都被多家法院进行了多轮查封。这三处房产在只有抵押权人和在先查封的债权人依法受偿后,该案债权才可能受偿。又因此房产价值相比这些债权非常有限,该案处于非常靠后的查封轮次,上述房产确无余值可供分配。另外,全部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暂时无法继续执行。

执行相关财产后仍无法覆盖其全部执行标的,导致执行不能

案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廖某、阮某之间属于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执行标的高达1808万元。执行立案后,二中院立即采取了一系列查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和四个银行账户,该院迅速采取措施,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变现90.16万元,扣划其四个银行账户总计2.65万元,所得款项共92.8万元,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但依然不能覆盖其全部申请执行标的。在对全部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四: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洪某某、吴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因被执行人洪某某、吴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郑某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2万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存在拒不申报财产及财产申报不实等妨害执行的行为,该院也依法将其拘留15日,并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该院在穷尽调查措施后,仅扣划到被执行人两个银行账户总计8383元,这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言,显得微乎其微。

经两拍一变卖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导致执行不能

案例五:由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在客观上也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同样会导致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粮油购销公司、北京某咨询公司、廉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二中院于2018年3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但一拍、二拍及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认定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而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人民法院会进行动态管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由此可见,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不能”案件有规范严格的程序要求,而且还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及时兑现胜诉权益。

造成案件“执行不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在许多国家,执行不能案件不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的,多数是通过破产程序等方式化解。不能把执行不能归结为执行难,更不能把没有执行到位的案件均视为执行难案件。为了尽可能减少执行不能案件,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二中院向社会公众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要有风险意识。无论是在商业往来,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凡是涉及交易活动,都要随时警惕潜在的风险。比如:在进行商业投资前,应先考察投资对象,详细了解所涉行业,考察项目前景;在出借钱款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状况进行必要调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担保等。

第二,要有财产保全意识。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要考虑到后续的履行问题,要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尽可能多的查控财产,从而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以保证自己胜诉后能顺利实现权利。

第三,要主动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后并不是进入了实现债权的“保险箱”,要消除“执行万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什么都不管”的惯性思维,申请执行人要积极参与。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执行过程,对案件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另一方面,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尽最大努力实现最终债权。

第四,要正确看待破产程序。在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履行给付义务的能力,甚至早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僵尸企业。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也可以考虑向执行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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