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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学生及家长付费宴请

原标题: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参加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将被处理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办法》明确,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等行为将被处理。

《办法》覆盖的教师范围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歧视、侮辱学生;组织有偿补课等应予以处理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以下所列: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这些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办法》也表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受处分教师可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指出,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中,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条件的,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学校对师德失范拖延处分将被追责

《办法》提出,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出现对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等情形。

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追责。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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