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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畅通市场主体“退路”

原标题: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畅通市场主体“退路”

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此次会议强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主体退出是指企业由于特定原因退出目标市场,注销登记,这是市场竞争机制和行政监管的必然结果。

根据此前的经验,有主动要求退出的,这种情况多数是民营企业,或因经营不善,或遇到其他问题,要求及时退出以免带来后患,这是市场主体主动意志的体现。也有被迫退出的,这种情况多为国有企业,或破产重组、或出清,因为丧失市场主体资格而退出市场,以免成为“老赖”增加政府负担。

长期以来,一些市场主体面临退出难的问题,主要是步骤繁、周期长、材料复杂。公司注销一般要经过10道程序,比创建一家公司还繁杂。公司从申请注销到完成退出程序最快是一个半月,如果稍有耽搁要三个月以上。注销登记的材料分为10大类,有厚厚一大叠。

值得关注的是,有时候造成市场主体退出难的原因,还缘于行政监管部门的官僚作风不作为、懒政、推诿等所致。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市场主体有效参与,将不符合改革意图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僵尸企业”及时清退,踢开绊脚石,改革才能顺利推进。市场竞争机制要求将不符合市场游戏规则的企业及时清出市场,市场竞争才能真正做到优胜劣汰的公平公正。市场主体新陈代谢,有退出才有活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归根到底是依靠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来实现。

本次会议提出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顶层设计的路线图,既切中时弊,又充满改革元素。首先,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这是根本准则。市场主体退出既不能个人情绪化,也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市场是企业进退的最终审核者,而法治则为市场主体退出保驾护航。

其次,尊重和保障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市场主体退出特别是主动性退出,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监管部门的裁量权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过程中,还要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市场主体退出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监管部门要秉持公正的立场,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和合法权益。

此外,还要创新调控、监管、服务方式。市场主体退出受宏观调控制约,监管形式和服务方式都要创新,简化注销登记的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少要点材料,为市场主体的主动退出创造宽松的条件。

更重要的是,需要合理运用公共政策给予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退出涉及许多公共政策,退出的善后工作更需要公共政策支持,比如合理减免税收、核销呆账等,让公共政策发力,为市场主体退出让路。

总之,让市场主体及时从容退出,畅通其退路,努力降低企业注销的制度成本,最终目的是让市场主体更有活力。

□蔡恩泽(财经评论人)

编辑 王宇 梁缘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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