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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调整一级伤残月增225元 今年1月起执行

原标题:工伤待遇调整一级伤残月增225元 今年1月起执行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按照《通知》,一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25元,二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15元,三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05元。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25元,二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15元,三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05元,四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95元,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85元,六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7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待遇标准。(二)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标准为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按照要求,各市地要认真组织测算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基数,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尽快将调整待遇资金安排到位,确保今年12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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