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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钱就砸店砸车!两男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被判刑

原标题:不给钱就砸店砸车!两男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被判刑

光天化日之下竟如此嚣张!贵港两名无业男子因没钱花,多次敲诈勒索一手机店店主,威胁其不给钱就砸店砸车,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王某、周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悉,2018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到被害人李某经营的位于港南区八塘镇的一家手机专卖店里,要求帮忙“养信用卡”。后王某故意失联,导致其信用卡还款逾期。同月28日,被告人王某、周某以信用卡还款逾期为由,威胁李某给他们8000元作为补偿,否则就找人收拾李某,并打砸李某的手机店、汽车。于是,李某被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了8000元到王某账户。王某、周某尝了一次甜头后,又于2月25日、27日以及3月15日以同样的理由敲诈李某,李某先后被迫转了共计2200元到王某账户。3月19日下午16时许,王某、周某又来到李某经营的手机专卖店内,威胁李某给他们5000元,若不给钱就要收拾李某、砸手机店和汽车。后李某被迫从手提包取出一叠现金,而当王某、周某正准备拿着现金离开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经清点,李某从手提包取出的一叠现金为74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现金740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被告人王某、周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李某11300元,被害人李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周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被告人王某、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敲诈勒索数额为15200元,被告人周某敲诈勒索数额为1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周某均积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周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王某、周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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