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1月14日电(记者吴书光、陈灏)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14日依法公开宣判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等6名被告人非法集资案,两单位及6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源大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简称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赔工作。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
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两单位被判处罚金;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被判处3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振永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对程笑、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
部分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