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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被曝光当事人状告交警队侵权 法院终审判决:不侵权!

原标题:闯红灯被曝光当事人状告交警队侵权 法院终审判决:不侵权!

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2016年,江苏盐城市交警曝光了一批行人闯红灯的违法照片。其中两名当事人竟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交警队告上了法庭。

回顾下事件经过:2016年10月13日下午,江苏盐城市民韩某、周某过马路时闯红灯,被当地交警部门设置的自动抓拍系统拍了下来。10月25日,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曝光了一批行人闯红灯照片,其中就有韩某、周某闯红灯照片。一周之后,两名当事人找到了交警。

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民警 王勇:“他们自认为自己是绿灯进入的,过路口的时候变成红灯的就继续往下走。我们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仪是设定的一个区域,在这个区域里面,只有在红灯状态下进入才开始抓拍,绿灯状态下进入是不进行抓拍的,所以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随后两人又对交警曝光的行为提出质疑,要求交警支队删除照片,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

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民警 王勇:“对于他这种行为我们当即在办公室给他做了解释,行人闯红灯是交通违法行为,我们曝光是为了教育群众,教育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作为警醒大众用的。”

韩某、周某两人并不认可交警的解释,当年12月两人将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诉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交警支队删除曝光的图文信息,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抚慰金、起诉费、律师费等两万余元。

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民警 王勇:“认为我们未经他的同意曝光他的违法照片属于侵犯他的名誉权。他的亲戚朋友都知道了这张照片以后对他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以这个为由来起诉我们。”

2018年3月30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盐城交警曝光违法的行为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当事人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利用微信公众号曝光违法行为是为警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客观上没有对二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两人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11月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担任二审审判员的吕伟平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予以损害后,如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员 吕伟平:“因为交警支队发上网的目的是用于交通安全的宣传,主观上肯定不存在诋毁、故意诋毁或贬低这两位原告的目的。另外,交警支队这种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的。两个被告说因为交警支队将他的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导致他名誉受损,他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能证明因为这个行为导致自己的社会评价被降低了,这一块举证也不足,综合起来考虑就是说我们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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