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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监区内殴打狱友 与原判并罚获刑6个月

原标题:服刑人员监区内殴打狱友 与原判并罚获刑6个月

正义网襄阳11月13日电(通讯员黄万成 林雷 陈晨)近日,由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服刑人员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开庭审理,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襄阳市中院采纳该院意见,认为被告人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6个月,与原判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七年零两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之前两次经减刑裁定减去的15个月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于某2010年6月22日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8月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2月17日、2018年6月19日分别被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七个月。

2018年6月28日,于某在劳动车间因生产与同监区服刑人员胡某发生口角,于某用左拳朝胡某面部打去,击中胡某右上嘴唇,导致其口腔当场出血,上颚靠右两颗门牙松动后脱落。经司法鉴定,胡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8年8月13日,襄北监狱以故意伤害罪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院经审查认为,于某因琐事故意殴打其他服刑人员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于某在服刑期间因私藏现金严重违纪被调换监狱服刑,此次在裁定减刑当月又因琐事殴打其他服刑人员,表明于某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强,根据我国《监狱法》第59条的规定应当对于某从重处罚,对其再犯新罪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在量刑上酌情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于某因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之前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法院采纳了该院意见,对被告人于某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七年零两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两次经减刑裁定减去的15个月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开庭审理中,检察人员给旁听服刑人员算了一笔犯罪成本账,于某因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之前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也就是之前两次经减刑裁定的减去刑期15个月“自动失效”,且根据《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取消其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次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于某因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自新罪判处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也就是说于某的下一次减刑间隔期间也会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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