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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枪打猎法不容 投案自首获轻判

原标题:造枪打猎法不容投案自首获轻判

宁明县的陆某闲来无事,私自制造一支砂枪用于打猎,因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近日,被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自制砂枪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陆某购买一根长约1.1米的钢管回家后,用木头、摩托车避震器弹簧等材料进行加工制造成一支砂枪用于打猎。2017年11月28日,陆某主动将枪支交由村干部转交公安机关。经鉴定,陆某所持的猎枪是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2017年12月22日,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案发后,陆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考虑,根据陆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陆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陆某私造枪支用于打猎,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陆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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