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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巢湖经开区管委会原主任王爱华涉贿846万元受审

原标题:合肥巢湖经开区管委会原主任王爱华涉贿846万元受审

庭审现场

10月25日,安徽省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王爱华(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在蚌埠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蚌埠市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爱华利用担任合肥市规划局局长、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规划调整、设计项目承接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和现金,共计折合人民币846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王爱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并当庭进行了辩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超低价购房买车

今年56岁的王爱华任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之前,在合肥市规划局局长的位置上干了近11年。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这个时期也正是王爱华利用各种手段敛财的“疯狂期”,其中最突出的是利用规划局长的“天时地利”,超低价为自己和亲友购买住房和商铺。

2003年至2012年,王爱华接受安徽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4年12月,王爱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81.95万元的价格,从该置业公司购买综合商铺一套。后因程某被合肥市纪委调查,王爱华便安排家人补交购房款24万元。经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产实际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01.95万元。

2007年6月,王爱华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139.46万元的价格,从其提供过“帮助”的安徽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铺一套。2012年上半年,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被纪检部门调查,王爱华急忙安排家人补交购房款30余万元。经鉴定,该房产实际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1.88万元。

2009年7月,王爱华以33万余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其关照过的某置地公司为自己的胞妹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房一套。经鉴定,该房产实际市场价值为119万余元。起诉书指控,王爱华先后共为自己和亲属超低价购买了4套商铺和1套住房。

除了买房,王爱华还利用其担任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家人和亲戚超低价买车。2013年至2017年,王爱华接受安徽某车业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用地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王爱华以明显低于进货价的价格,先后为其儿子、儿子的岳母以及另一个妹妹从该公司购买3辆汽车,并由该公司支付14万余元的购车税费、保险费。魏某被调查后,王爱华安排家人补交了购车款2万元。

王爱华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其涉案赃款583万元,查封其3套商铺。

假手特定关系人

庭审情况表明,王爱华所收受的贿赂,除了帮两个妹妹和其儿子、儿子岳母等人超低价购房买车外,还有一部分财物是通过其丈夫、儿子等特定关系人实现的。

2003年至2012年,王爱华接受安徽某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04年,王爱华的丈夫张某某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人民币100万元。直到2011年,王爱华才知道这件事,但其却并未予以退还或者上交。

某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另案处理)也找时任合肥市规划局局长的王爱华“办事”。2007年至2010年,王爱华先后4次在其合肥市测绘院8楼画室等地直接或者通过其子张某收受陈某给予的人民币23万元和2.5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0余万元。此外,王爱华还通过其儿子张某收受安徽某车业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给予的汽车加油卡、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6.5万元。

王爱华自己直接收钱也是十分了得。在担任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职务时,她接受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设计项目承接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王爱华先后6次在其合肥市测绘院8楼画室、西山雅居公租房宿舍,收受李某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2012年下半年,经王爱华介绍,李某甲与李某的公司签订了合肥市十五里河项目设计中的动画制作合同,合同金额为5万元。李某在支付完合同尾款后,应王爱华要求,又多向李某甲支付了5万元。李某甲收到5万元后告诉了王爱华。

在王爱华所收受的财物中,有一个价值10余万元的石狮子。2003年至2016年,王爱华接受安徽某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某的请托,为其个人及所在公司在设计项目承接等事宜上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江某就把这个石狮子送给了王爱华。

假忠诚真贪腐的“两面人”

庭审中,办理此案的公诉人分析了被告人王爱华受贿一案的两个特点,一是受贿次数多、时间跨度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二是收受的财物形式多样,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从2002年至2017年,王爱华与多个商人朋友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受贿次数累计达30余次之多,前后持续10余年之久,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还先后6次收受李某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并为其家人以明显低于进货价的价格购买汽车。

公诉人指出,王爱华收受贿赂的隐蔽性、欺骗性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的商品房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她要么通过将实际购房合同日期提前,以使低价购房合理化,要么以伪装房屋租金抵扣房款,以使低价购房合法化。其还多次以亲属名义购买房屋,并在相关人员被查处后补交部分购房款来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在受到纪检部门调查期间,王爱华写过一份《忏悔书》。她这样写道:“没有思想理论上的坚定清醒,就容易引起理想信念上的动摇和模糊,体现在本职工作中就会不自觉地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为自己政治前途铺路,为个人、为家庭谋私利的资本。”

王爱华接着剖析了在自己身上的四种具体表现:首先是缺乏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当局长前几年还是比较谨慎、很努力工作的,后来领导信任了,工作人员也熟悉了,思想上就放松了警惕。其次是法律意识淡薄,糊涂胆大。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和亲友谋取好处,把亲情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第三是对党不忠诚。以亲属名义购买的房产都没有申报、登记,天天说自己是党的女儿,把对党忠诚挂在嘴上,可实际行动却差之千里。最后是缺乏底线思维能力。所有底线思维最重要的一条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工作做得再好、成绩再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没抓好,一切都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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