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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开了个好头

原标题:疫苗管理法开了个好头

在做出长春长生公司处罚结果后不到一个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火速出台。

疫苗安全无小事。一个月前,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顶格罚款91亿元。疫苗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

问题疫苗像一颗定时炸弹,一出即炸。公众对疫苗风险认知不足和情绪效应,又在无形之中放大了风险。从2005年安徽泗县疫苗事件,到2010年山西疫苗事件再到长春长生,类似事件波及范围扩大,并且呈现出“知错难改”的迹象,平息公众愤怒和焦虑的难度也在加大。

回应失望和恐慌最好的办法就是努力把问题关进法律的笼子。在国家对疫苗监管制度已经非常严格的情况下,仍有企业顶风作案,根本原因是相比疫苗生产的巨大利润,疫苗“出事”的违法成本仍然较低。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的疫苗管理法关于疫苗违法的法律责任,普遍高于一般药品违法,体现了最严监管的要求,以此大大提升企业的作恶成本,尽可能地从制度上预防此类事件出现。

惩罚永远不是最终目的。接种疫苗,是现代医学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强化疫苗生产和流通安全仍是本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实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制、留存追溯信息、强制保险制度,都体现了强化全过程监管、明确药品监管责任的事前事后加强防范的管理思路。

征求意见的疫苗管理法形成了事前严管、事中严追、事后严罚的监管闭环。强化疫苗相比于一般药品监管的特殊性要围堵弥补疫苗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制度漏洞,形成从研制到接种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作为特殊药品,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其整体安全性高于治疗性药品。

监管之外,如何有效刺激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也是疫苗管理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之前对公众造成一万点暴击的《疫苗之王》,将很多看似不相关的信息有意勾连,表面讲的是写资本市场运筹帷幄腾笼换鸟的故事,实际上是含沙射影指向了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和垄断销售问题,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会使得研发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出现不同程度的异化。

疫苗管理法火速出台已经开了一个好头。法治经济也是市场经济,法律相对完善后,考验的就是监管执法和市场消化能力了。在通往长效机制的路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和完善,比如监管事权的划分,上市许可人制的落实、产业政策的手段,对企业创新工艺的态度,补偿基金的设立,配送方式和追溯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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