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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俊波一审5个月后 他的“神秘”大秘有新消息

原标题:项俊波“神秘”大秘的新消息

撰文| 孟亚旭

在项俊波一审5个月后,他的秘书也被提起公诉。

最高检消息,日前,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原副主任朱堰徽(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最高检指定管辖,由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院提起公诉。

常州市中院,也是当时项俊波受审的地方。

“神秘”的大秘

这是官方首次确认朱堰徽出事。

政知圈(微信ID:wepoliics)并未搜索到朱的个人履历。据新浪财经此前报道,朱堰徽生于1979年,曾就读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早年曾在农行工作,担任过农行总行办公室副处级专职秘书、总行董事长秘书等职,后调至原保监会任办公厅秘书处处长。

具体何时调原保监会的,官方也并未透露,不过,2016年9月,朱堰徽升任办公厅副主任,当时的保监会主席,正是项俊波。

这从检方的起诉书中也能得到印证。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堰徽利用担任保监会办公厅秘书处处长、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何时从农行到了保监会工作,官方并未披露。

不过,一个细节是,朱堰徽在2010年5月曾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办公室副处级专职秘书”的身份出现在第一届“中央国家机关青年五四奖章”建议人选名单中,根据检方起诉书,2010年他已经在原保监会办公厅工作了。

项俊波和朱堰徽,交集不小。

其一,两人都是从中国农业银行到保监会工作 ;其二,在农行期间,项俊波在2009年2月至2011年10月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董事长,朱堰徽则担任过农行总行董事长秘书;其三,项俊波是2011年10月从农行到了原保监会任主席,而朱堰徽至晚是在2010年到原保监会办公厅秘书处任处长了;其四,在项俊波任原保监会主席期间,朱升任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

“大小秘书”

在朱堰徽升任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大概半年之后,项俊波落马。

项俊波,男,1957年1月出生,重庆人,1974年8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博士,法学博士学位,研究员,曾在审计署、央行、农行工作,2011年10月至2017年5月任原保监会主席,2017年4月9日落马。

在审计署工作期间,项俊波曾查处过大案。

据媒体报道,1999年,群众举报天津蓟县国税局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作为京津冀特派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项俊波带领工作小组进驻蓟县。据报道,此案牵涉面极广,蓟县国税局多数员工都有或深或浅的牵连。

据报道,在查处该案的过程中,曾有恐吓电话打到了项俊波在天津的家中,但当时项俊波告诉对方:“告诉你,我参过军,打过仗,负过伤。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吧!什么我没见过?”

令人唏嘘的是,这位被外界称为“金融铁帅”的官员最终成了老虎。

今年6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受贿一案。常州市检察院指控:

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项俊波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案件处理、贷款发放、资质审批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杨光(另案处理)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42万余元。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杨光即为项俊波的妻子,两人先后结婚、离婚,又复婚,她已被另案处理。

有消息人士表示,项俊波的两个秘书均出了事,除“大秘书”朱堰徽外,“小秘书”即原保监会副处级干部杨硕被“双开”,但未进入司法程序。

“零物质往来”

项俊波落马仅1个月,2017年5月23日,原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也被证实正在接受组织审查。

今年7月26日,杨家才一案在河南省濮阳市中院宣判——他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获刑16年。

“当前银保监会系统面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复杂。”今年4月,中央纪委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组组长李欣然曾撰文提到。

“2017年中央纪委严肃查处了原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和原银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杨家才腐败案件,教训非常深刻。案件暴露出原银监会、保监会系统一些领导干部信念上不坚定,政治上不清醒,作风上不廉洁,说明系统内政治生态仍存在不健康、不正常的问题。”

李欣然认为,要让与被监管对象零物质往来成为一条铁律;探索建立与被监管对象非公务交往报告制度;建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双通报”制度,既通报监管干部的问题,也要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腐蚀拉拢监管干部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和人员。

今年10月,银保监会出台了《中国银保监会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要求,“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遵循‘零物质往来’原则;不得滥用监管权力干预被监管机构的授信、理赔等经营管理活动”。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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