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分手后被前男友骚扰辱骂 女子获赔5000元精神损失费
大洋网讯 一对情侣谈恋爱分手后,因为财产纠纷问题,男方经常打电话、上门骚扰女方,还给女方亲友发信息辱骂女方,甚至去女方单位辱骂闹事。女方不堪忍受骚扰诉至法院,认定自己名誉权遭受严重侵犯。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后判处男方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道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玲玲(化名)与阿伟(化名)于2015年7月经网络认识,进而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但分手后,两人就恋爱期间购车问题产生纠纷,阿伟就该婚约财产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玲玲一次性返还阿伟160110元。
据玲玲控诉,前男友阿伟在分手后就双方的财产纠纷多次电话、上门骚扰及辱骂她,并将捏造的事实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她的亲朋好友,对她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导致她现在精神状态差、无法专心工作,阿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权。为此,她将阿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阿伟在与玲玲及玲玲的小部分亲友进行手机短信沟通时使用了侮辱玲玲人格的言词,并擅自到玲玲工作场所骚扰玲玲,阿伟主观上存在侵害玲玲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前述侵害行为,故玲玲认为阿伟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名誉权符合法律规定,阿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经办法官指出,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后果及范围相当。首先,从本案的证据来看,阿伟用发送短信以及上门骚扰的行为并不具有持续性,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且影响范围也有限。故玲玲要求阿伟立即停止对玲玲及其家人、亲友以短信、电话等方式骚扰的请求,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因玲玲未举证证明玲玲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鉴于阿伟侵害行为的场所以及发生范围仅为玲玲的小众亲友,持续时间不长、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小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阿伟应向玲玲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阿伟还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玲玲进行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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