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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严惩“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原标题: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严惩“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再出警告措施,挤压黑恶犯罪空间。10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11月7日,记者来到兰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该通告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

据了解,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房贷”“车贷”“校园贷”“无抵押贷”等“套路贷”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据介绍,该通告明确要求,进行民间借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伪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人员,司法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进行民间借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构成违法犯罪的或者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一切假借“房贷”“车贷”“校园贷”“无抵押贷”等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凡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投案自首的同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顶风作案,拒不投案自首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兰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资金往来,谨防“套路贷”陷阱,谨防上当受骗。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对在打击“套路贷”等犯罪活动中提供线索、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安全。举报电话:兰州市公安局扫黑办0931-110或5167811。lzdhb201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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