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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机构改革 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考虑这样调

原标题:四川机构改革 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考虑这样调

11月3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田万国在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实施机构改革方案,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的调整,需要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经初步梳理研究,这次机构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数量多,内容多,情况各异。考虑到机构改革的不同情况,机构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难以在很短时间或经一次“打包”修改来完成。为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有利于强化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草案提出,明确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的,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原行政机关依法继续承担相关职责和工作。考虑到县级以上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承担了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市县机构改革同样面临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草案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草案同时提出,有的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如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完成调整、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草案规定由新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另外,实施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关程序,确保改革于法有据。草案规定:实施《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此外,草案还对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记者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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