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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江公交肇事者死亡无法追责 遇难者家属如何索赔

原标题: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肇事者死亡无法追责,遇难者家属如何索赔?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坠江、十五人殒命的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对上述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因二犯罪嫌疑人已死亡,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二人的行为造成公交车其他13名乘客的死亡,死者家属可追究民事责任

(2018年10月31日,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打捞现场。图/视觉中国)

(2018年10月31日,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打捞现场。图/视觉中国)

《财经》记者 熊平平 | 文

事故发生5天之后,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原因查明。11月2日,重庆警方认定,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原因,是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互殴导致,且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10月28日,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当地22路公交汽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冲破护栏掉入长江。事故共造成包括司机在内的15人死亡,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多名法律专家告诉《财经》记者,根据重庆警方调查结果,司机冉某与乘客刘某对该起事故负有刑事责任,但两人已经死亡,无法进入刑事量刑阶段,13名遇难乘客的家属则可追究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调查显示,10月28日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这之后,从10时3分32秒至10时8分50秒的五分多钟时间里,刘某与冉某发生了争吵、互殴行为,10时8分51秒,22路公交车与对向行驶的小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江。

警方认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事实上,自10月28日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之后,案件的法律分析就一直是各界热议的话题。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对《财经》记者表示,乘客与公交车司机互相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不乏案例。问题在于,司机参与斗殴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认定上尚存在一定争议。

周浩进一步指出,警方认定司机冉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待商榷。“乘客侵犯司机在先,司机还击在后,总体上来说,冉某放开右手还击的行为,只是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而非必然危害公共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莹亦指出,对司机冉某、乘客刘某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需更细致的考量。刑法第114、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属于兜底式的概括罪名,法条规定不够明确,近年刑法理论界主张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该罪名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予以限缩解释。对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行为的定性,应考察二人是否创设了类似《刑法》列举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之行为的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紧迫风险,只有创设了上述类似风险,才能认为符合该项罪名。

“对司机手离开方向盘与乘客刘某互殴那一刻要进行主、客观方面的分析,客观方面是不是在交通密集的道路上有导致车辆失控、危及多数人生命安全的危险;主观方面是不是对上述危险有认识。”王莹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客观方面具备,司机只顾回打,但并没有意识到打人会造成如此大的后果,可能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意味着,在重庆22路公交坠江事故中,作为肇事者的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不论是涉嫌何种犯罪均不再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这种情况下,遇难者家属该如何追责?

13名遇难者家属可发起民事索赔

在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之外,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事故还造成13名“无辜”乘客遇难,遇难者家属该如何维权是公众普遍关心的话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告诉《财经》记者,遇难者家属可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

司机冉某是公交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公交公司需要承担对其他乘客的民事赔偿责任。

周浩分析称,公交公司应该购买了保险,公交公司需赔偿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所以遇难乘客家属可把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同时作为被告起诉。

此外,由于乘客刘某也去世,其他遇难乘客家属可向她的亲属主张赔偿责任。但周浩强调,由于事故是刘某个人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刘某的自有财产,比如若刘某自有财产只有一万元,那么赔偿只能在1万元的范围内。

是否有好的措施,能够避免未来此类交通事故再次发生?

王莹对《财经》记者表示,可以在公交车司机位置设置一些必要防护措施,比如防护栏、防护屏防止司机被乘客干扰、侵犯,目前西安等地公交车已经采用此类防护措施。

事实上,在公交车上张贴警示标志是国际习惯,比如在美国加利福亚州的公交车上,就贴有“不要触碰司机”的标识,并强调任何侵扰司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薛军建议,我国公交车上也应该在醒目位置张贴警示,告知干扰、侵犯司机属于违法行为。此外,公交车公司还应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遇到突发情况应该慎重处理。

“司机面对突发的危险事件时,应该首先是要保护乘客的安全,因为所有的乘客安全都在司机手里,最好的方法是靠边停车,然后向公安报警处理。”周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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