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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台新政追究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党政同责

原标题:吉林省出台4条新举措追究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新闻发布会现场。吉林发布微信公众号图

新闻发布会现场。 吉林发布微信公众号 图

11月2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霍云成解读《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细化了各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党委其他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副巡视员石春平,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总监刘汉杰一同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6部分、31条、91项内容。

一是总则部分。规定了实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等内容。

二是职责部分。在遵循《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细化了各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党委其他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三是考核考察部分。规定了安全生产督查、巡查,目标责任考核以及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察等内容。定期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是表彰奖励部分。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方面优秀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的相关情形进行了规定。

五是责任追究部分。细化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从轻减轻及加重问责的情形、认定依据、问责时限、追究权限、“一票否决”等内容。同时,对尽职免责相关情形进行了规定。

六是附则部分。规定了《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解释部门、施行日期等事项。

《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

《实施细则》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对于刚刚组建的应急管理厅来说,强化安全管理,做好事前预防,将突发事件苗头和隐患及时化解,就是对机构改革最有力的支持,也是最有效的应急管理。《实施细则》与中办、国办出台的《规定》相比,主要增加了4方面亮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实行“安委会‘双主任’制”,在“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委会主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委会主任”的规定。

二是量化领导干部责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干部、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中,都规定了一些具体量化指标,使其更加具有操作性。

三是建立了责任落实激励机制:规定了对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突出的领导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使用的3种情形。

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增加了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4种情形,以及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种情形,对负有责任的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并规定了受到6种方式问责的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间内不能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同时,对尽职免责相关情形进行了规定。

记者提问

Q:我们知道,安全生产工作能否落到实处,落实责任是关键,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有哪些?

A:石春平:这个问题问得好。按照抓关键少数、权责对等原则,《实施细则》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力求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一体。这里分三个层面:一是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总。在这方面,《实施细则》提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二是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三是党政领导班子中其他领导干部则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支持保障责任和领导责任。要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

Q:党政一把手是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请问这两条硬性规定的用意是什么?

A:刘汉杰:这两条规定主要是坚持了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是解决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总是排位最后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而导致的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存在的问题得不及时解决等现象。这两条规定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制,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更有保障。把安全生产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由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来分管就是要突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Q:请问《实施细则》中对干部考核考察做了哪些规定?

A:石春平:《实施细则》规定了安全生产督查、巡查、目标责任考核以及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察等内容。一是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二是实行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三是实行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四是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中,同步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五是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六是规定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实施细则》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增加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使用的3种情形”。一是在关键时刻或安全生产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二是在安全生产任务繁重的地区或部门,多年负责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敢于担当、实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的;三是在负责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的。明确的这3种情形,意在彰显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中的重要性,激励党政领导干部更加积极地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Q:据我们了解,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领域问责的力度越来越大,起到了很好的警示震慑作用。请问《实施细则》中责任追究部分有哪些新举措?

A:刘汉杰:《实施细则》在责任追究方面提出了4条新举措。一是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网格化”管理不到位、重大隐患未依法查处、督办隐患治理达不到规定要求、不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隐患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4种情形,实行追责;二是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实行问责;三是明确规定因发生事故受到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和免职等6种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不得在规定时限内晋职和晋级或者重用;四是对尽职免责相关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

来源:吉林发布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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