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细化规定 强化责任
本报北京11月1日电(记者潘跃)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民政部副部长唐承沛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健全,行政区划设置不断优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自1985年实施以来,在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保持行政区划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行政区划作为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法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工作部署推动,对行政区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解决法规制度层面不适应发展形势需要的突出问题,通过法治手段对行政区划管理作出新的规范,党中央将制定《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先后列入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工作要点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司法部、民政部起草了条例草案,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多方面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唐承沛说,《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共27条,深化和拓展了行政区划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强调了加强党对行政区划工作的领导,完善了管理原则和管理方针,明确了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要求,细化了行政区划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强化了行政区划管理的责任。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行政区划研究中心主任林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加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区划管理的必然要求,应当在党统领全局的战略部署下展开,切实“加强顶层规划”。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认为,《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明确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其中,明确行政区划变更的适应性,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划界线时,应考虑经济发展、环境资源、人文历史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