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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评印花税立法:兼顾税收法定与相机调控

原标题:杨志勇评印花税立法:兼顾税收法定与相机调控

新京报讯(记者顾志娟)11月1日,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印花税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征。

在征税对象方面,《征求意见稿》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在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

税收法治化在进步 固定印花税减税政策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印花税立法征求意见,意味着印花税立法正在加快进行之中。这对于中国的税收法治化进程而言也有着特殊的意义,说明法治税收建设的长足进步。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六种免税情形:一是对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二是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税;三是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四是对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五是对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税;六是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杨志勇提出,印花税通常设定较低税率或税额,占合同金额之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税负痛感较低。但当交易频繁时,印花税收入就会积少成多,纳税人对印花税的痛感明显增加。证券交易印花税就是典型的例子,中国股市交易较为频繁,股民对印花税负担的感受较为深刻。当股市下行时,印花税税率进一步下调乃至取消印花税的呼吁就会出现。印花税税率低,税额小,本身负担有限,但当纳税人的其他税种负担较重时,印花税税负可能被视为“最后一根稻草”。在减税降费已是大势所趋的背景之中,印花税立法并将既往的关于印花税的减税政策固定下来因此就显得意义更为重大。

在纳税方式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印花税统一实行申报纳税方式,不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

杨志勇表示,印花税票将退出历史舞台,统一申报使得纳税征管更为便利,降低了印花税保管的成本,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下降;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印花税票印制发售的成本也因此下降,印花税征管成本也会下降。一个印花税纳税方式的小小改变,代表了立法部门与财税部门在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上的努力。

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权交由国务院 体现灵活性和税收法定的兼容

对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求意见稿》维持现行1‰税率维持不变,并且保持单边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杨志勇表示,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单列处理是务实的规定。证券交易税收制度的优化是受到高度关注的问题,需要一定的灵活性,证券交易印花税将因此更加便利。另外,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征或减征印花税的情形,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也同时兼顾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和相机调控的需要。

杨志勇认为,目前证券交易1‰的印花税税率并不低,如果交易频繁的话税负就更重了。“税负是个问题,需要找到各方能接受的方案。证券交易印花税占印花税比重近一半,说明这是税源大户,鼓励发展有必要进一步降低税负。”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编辑 王宇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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