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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宣判一恶势力犯罪案

原标题:漳平宣判一恶势力犯罪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日讯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组成犯罪集团,多次强迫被害人接受其所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或索取财物。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漳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陈某阳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其他4名被告人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2015年9月,陈某阳注册“龙岩宝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并邀请陈某光、张某日、王某一同经营,后因没有生意亏本。陈某阳等人了解到,许多外地人到漳平市溪南镇收购香菇时需要用货车运载。于是四人多次到溪南镇下林村、久鸣村及象湖镇象湖村尾洋自然村,用言语威胁强迫在当地经营香菇收购生意的被害人沈某、赖某、李某接受其所提供的运输服务,或强行要求用自有货车运输的被害人以每筐香菇0.5元的价格缴纳“调配费”,再按35%、25%、25%、15%股份分配犯罪所得。2016年9月,陈某阳邀请陈某串参加犯罪活动,并将王某退出的15%股份转给陈某串。至2018年2月,共索取财物总计人民币51960元。

在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这一核心问题,从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进行了有力的指控。公诉人认为,陈某阳伙同其余4人形成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成员较为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参与者,有预谋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3次以上,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相符,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阳等5名被告人均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以陈某阳为主,其余被告人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较大,便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国荣 凌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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