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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运用“微手术” 精准施治村(居)社区干部“未病小疾”

原标题:阜阳:运用“微手术” 精准施治村(居)社区干部“未病小疾”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保护和挽救轻微违纪村(居)干部,提高对村(居)社区干部的警示教育效果,促进更好履行服务管理职责,阜阳市纪委监委于近日制定出台《关于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村(居)社区干部轻微违纪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积极探索运用“微手术”,精准施治村(居)社区干部“未病小疾”,增强基层党组织肌体健康。

“七类”具体情形,列出适用范围。意见明确村(居)社区两委成员及其他从事管理的人员,有以下7类所列具体情形之一的,适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违纪违规行为轻微且系初犯、偶犯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涉及财物数额较小的;违纪违规行为属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虽造成不良后果,但行为上无主观故意,且后果在可控范围内的;因改革创新中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可免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其他失职失责类违纪违规行为。

“六项”负面清单,划定禁用红线。意见明确村(居)社区两委成员及其他从事管理的人员,有以下6项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无视纪律、禁令等顶风违纪的;违纪违规行为达到适用“第三种形态”以上的;经适用“第一种形态”仍不纠正的;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不适宜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的情形。

创新“六种”方式,强化运用效果。针对运用一般性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等14种处置方式警醒教育村(居)社区干部效果不好、党纪政务轻处分震慑不够等问题,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积极探索创新6种处置方式,加强对村(居)社区两委成员及其他从事管理的人员出现的轻微违纪行为处理,通过红脸出汗、亮相“丢丑”等方式,以增强教育、挽救、警醒、震慑效果。一是亮相式批评。视情在乡镇、村干部大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上对错误行为人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二是悔过式检讨。错误行为人在镇、村干部大会上作“悔过式”深刻检查,应将自己违纪行为时的思想过程、实施方式,被追责后对自己错误行为进行悔过。三是表态式承诺。错误行为人在支部大会、组织生活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上接受其他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批评,并对错误行为整改进行公开承诺。四是告诫式分工。主持全面工作调整为分管工作,综合性工作调整为单项工作,重要工作调整为一般工作。五是惩戒式停职。视情给予1个月、2个月、3个月停职,督促其认真反省错误、纠正整改到位。停职期间安排其他工作,工作表现接受党员干部、村民等民主评议,获得认可、达到履职条件的,可以恢复使用。停职期间可以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六是公开式通报。对村(居)干部受到上述或其他方式处置的情况,通报以书面形式张贴在村务公开栏,便于全体村(居)民及党员干部知晓。(阜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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