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红牛中国回应:《联合声明》与事实严重不符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 今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驳回泰国红牛、英特生物全部仲裁请求的声明》。其中提到在10月31日发布的《联合声明》中关于仲裁庭“裁决确认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的表述与仲裁裁决内容完全不符,系故意误导公众,误导政府部门,混淆视听。
以下是《声明》全文:
2018年10月31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下称“泰国红牛”)、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英特生物”)发布《联合声明》,声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裁决确认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针对该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联合声明》,本公司特此声明如下:
1.根据本公司了解,贸仲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系针对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作为申请人向贸仲提出的请求确认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的仲裁请求而作出。而该仲裁裁决书的裁决部分仅包括两项内容,一为驳回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的全部仲裁请求,二为裁决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承担仲裁费。《联合声明》中关于仲裁庭“裁决确认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的表述与仲裁裁决内容完全不符,系故意误导公众,误导政府部门,混淆视听。
2.本公司的股东环球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环球控股”)在仲裁程序中曾为反驳泰国红牛以及英特生物提出的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的主张,提出本公司经营期限至少应为30年,因此反请求贸仲将本公司经营期限至少延期至2028年,并不代表环球控股认为本公司经营期限仅为30年。并且,环球控股早已在仲裁程序中撤回相关主张和反请求,而根据合营各方早在1995年签署的《协议书》,本公司的经营期限是50年。在上述仲裁程序中,1995年《协议书》并未作为证据被提交,仲裁庭也未就该《协议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审理。
3.对于贸仲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的本公司工商登记的二十年营业期限于2018年9月29日届满一事,系基于本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做出的事实描述,并非裁决内容。本公司在前述期限届满前已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营业期限延期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目前仍然在审批过程中。
4.截至目前,本公司并未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的任何关于泰国红牛或英特生物申请对本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书。但不论如何,由于本公司已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了延长营业期限的申请,相关延期申请正在审批过程中,即使泰国红牛和英特生物对本公司提起该强制清算申请,其申请也不符合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的条件,清算程序不应也无法进行。
5.本公司在此强调,泰国红牛所提起的前述仲裁程序、所作出的《联合声明》以及向相关法院提交的有关请求强制清算本公司的申请(如有),均未经过泰国红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批准,相关行动或言论均系盗用泰国红牛名义作出。就此,据本公司了解,在泰国红牛持股比例第一的个人股东严丹骅小姐将在泰国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主体盗用泰国红牛名义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认为,泰国红牛、英特生物无视仲裁裁决的保密性,故意曲解裁决内容,并通过媒体误导公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泰国红牛、英特生物继续作出上述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行动,本公司将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坚决捍卫本公司多年辛苦经营树立的良好声誉和形象,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