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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桂江大桥2•9连环冲撞案”一审宣判

原标题:平乐县“桂江大桥2•9连环冲撞案”一审宣判

2018年2月9日,广西平乐县发生“桂江大桥2•9连环冲撞案”。2018年11月29日,平乐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文明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梁文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钢管一根、钢制紧绳器一把,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梁文明在平乐县城一渔船上吃饭醉酒后驾驶一辆蓝色大货车从平乐县平乐镇月城街方向往马渭村委方向行驶,行至平乐镇桂江大桥桥头时与被害人梁某模驾驶的—辆绿色农用车发生刮擦。发生事故后,梁文明以梁某模驾驶农用车刮坏其大货车后视镜为由向梁某模索要赔偿,遭梁某模拒绝后,梁文明便拿起其大货车上的一根钢管在桂江大桥桥头当众殴打梁某模,在钢管被梁某模抢下后,梁文明又从其大货车上拿出一把钢制紧绳器继续殴打梁某模。梁某模的妻子苏某英见状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拿出300元现金交给梁文明,梁文明才停止殴打。平乐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辅警桂某宇、陈某涛等人接110指挥中心命令赶到桂江大桥现场后,见梁文明正驾驶大货车逃离现场,桂某宇立即驾驶警用巡逻车进行追赶,当桂某宇驾车追赶至梁文明驾驶的大货车前面对其进行拦截时,梁文明驾车将警用巡逻车冲撞上桂江大桥人行道栏杆处,致大桥栏杆被撞断,随后梁文明继续驾车连续撞击卡在人行道栏杆处的警用巡逻车,将被撞后跌落下车悬空抓住栏杆外电缆的桂某宇和赶来帮忙的陈某涛撞下距桥面19米的桂江中(后二人被群众救起送往医院治疗)。随后,梁文明驾车逃匿至其马渭村委家中。当日16时40分许,梁文明又从其家中驾驶该大货车至桂江桥头,遇到正在桥面进行拦截检查的公安民警,在公安民警示意其停车时,梁文明拒不服从民警指令,驾车冲向公安民警,并连续冲撞桥面上多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直至无法前行,导致在桥面上行驶的四辆轿车、两辆大货车和一辆小货车(七辆车上有驾驶员和乘客共12人)不同程度损坏。梁文明驾驶的大货车被迫停下后,梁文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平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七辆车的损失和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40 695.25元,被损毁的巡逻警车价值人民币40 664元。经鉴定:梁某模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桂某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某涛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鉴定,案发当天梁文明的血液乙醇浓度为 150.96mg/100mL。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文明的家属对被害人梁某模进行了赔偿,梁某模出具谅解书对梁文明表示谅解。

平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文明连续撞击巡逻警车致两名辅警从19米高的桥面坠入江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梁文明在公安民警对其进行拦截检查时,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驾驶大货车冲向公安民警并连续冲撞桥面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梁文明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梁文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梁文明在醉酒的情况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文明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文明在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文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对其犯上述三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文明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梁某模的经济损失,梁某模出具谅解书对梁文明表示谅解,对梁文明犯寻衅滋事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梁文明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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