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微评:坚守正义,公平公开
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高云全故意伤害案,并当庭做出终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从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十五年,这一终审判决对于高云全的命运不言而喻。因此,为什么进行改判,改判依据是什么等问题是此次庭审最为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此次庭审将司法公开、公正高效落实到实处,回应了群众关切,让公平正义运行在阳光下。
此次庭审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完美诠释。罪行相适应原则是中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中国刑法的始终。我国《刑法》第五条明文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每一起刑案中都要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人身危险性大小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在本案中,一审认定高云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是清楚明确的,二审并没有异议。但二审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查明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情节:那就是被害人刘某财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上诉人高云全的妻子盛某仙为传销下线,造成其经济损失33500元,并由此引发夫妻之间的争执,在劝架过程中捅死刘某财。对此,刘某财要承担自己的后果,这一情节对于衡量上诉人高云全在此次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意性及社会危害性是不可忽视的。二审最终结合被告人高云全能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及新查明的上诉情节做出改判十五年的判决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好的诠释。
此次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生动实践。近年来,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对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二审,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引导检、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围绕上诉人高云全所提出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原判量刑不当等焦点问题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辩解,辩护人和检察员充分发表了意见,更重要的是公正裁判形成在法庭,通过公正高效的判决践行了“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最大价值追求,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
此次庭审是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应有的担当表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提出31条具体举措。其中,对于公开开庭审理活动有了更具深度、广度的要求,正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一场公开公正的优质庭审,本身就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能够帮助社会公众培育法治思维,推动构建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法治社会,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显著提升。此次庭审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旁听,也是司法公开的具体体现。自治区高院院长黄海龙用实际行动向全区各级法院做出了表率,我们相信全区法院将会以此次庭审为典范,大力推进司法公开,让公平正义之风席卷八桂大地。
个案虽小,但司法裁判的结果影响重大。在未来的每一个个案中,希望通过公开公正,公平正义、及时高效与人民群众实现同频共振,助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破浪前行,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步履铿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