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雄安新区环境污染举报奖励细则出台,最高奖励5000元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 实习生 徐美慧)近日,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对符合奖励范围的23种举报情形,予以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新京报记者发现,《实施细则》对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奖励范围的23种情形,进行了具体说明,举报人可依据具体情况获得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
对于符合“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并协助找到焚烧人员”、“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等10种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至1000元奖励;
对于符合“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等7种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至3000元奖励;
对于符合“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6种情形的,给予举报人3000至5000元奖励。
根据《实施细则》,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此外,记者发现,在《实施细则》第九条中,还格外强调了“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实施细则》指出,举报人可以通过“12369”、来信、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方式举报,也可以到新区生态环境局信访举报中心现场进行举报。该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实习生 徐美慧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