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生态环境部:海洋废弃物倾倒有明确的范围和限定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 在30日召开的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柯昶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海洋废弃物倾倒有明确的范围和限定,并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海洋垃圾。
柯昶指出,海洋废弃物倾倒主要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它海上人工构造物向海洋处置海洋废弃物的行为。废弃物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海洋垃圾,而是有着明确的范围和限定。
按照现行的国际公约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倾倒的物质包括疏浚物、城市阴沟淤泥、渔业加工废料、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天然有机物、岛上建筑物料、船舶平台等七类。疏浚物是其中的主要类型,主要是淤积的、河流冲刷形成的或自然沉积的沉淀物,主要包括清洁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三类。沾污倾倒物和污染倾倒物必须通过生物学检验,并进行适当的处理后才能在海上倾倒。
柯昶表示,从中国多年的实践来看,中国的海洋倾倒物除少量是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和天然有机物以外,大部分为清洁疏浚物,近10年来中国年均倾倒约为1.7亿方。
柯昶提到,尽管中国海洋倾倒主要为清洁疏浚物,但是仍然会对海洋环境带来一定影响。为了防治海洋倾废污染海洋环境,1972年起国际上针对海上倾倒活动形成了《伦敦公约》和《1996议定书》,中国是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在国内,结合履约需要和环保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倾倒管理也做出了规定,并在1985年出台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开展了一系列的管理工作。
柯昶指出,根据此次机构改革精神,海洋倾倒监督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根据前期“放管服”要求,做了一些相应的调整优化,努力为沿海港口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目前正在稳步推进海洋倾废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同时为避免出现工作断档,生态环境部也正在抓紧与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协调,研究提出了相关的工作衔接方案,争取尽快出台,后续会根据工作推进的情况适时向大家通报。
柯昶强调,对于目前相关急迫的倾倒事项,生态环境部参照以前的做法,采取急事急办的规则,正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的倾倒许可。据了解,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并没有受到明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