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场生日聚会将11名“义气”兄弟送进监狱
庭审现场
审判长
被告人
宣读判决书生日聚会本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而临桂小伙侯某强的生日聚会就没那么开心了。在这场聚会上11名“讲义气”的“兄弟”因为一点小事大打出手,其中一名“兄弟”又因一时冲动将人打伤,最终这11名“兄弟”又在监狱里“聚会”了。
基本案情:
一、聚众斗殴罪
2018年1月6日晚,被告人侯某强因过生日,与被告人潘某、潘某峰、潘某飞、侯某飞以及潘某林等朋友在临桂区金水路某KTVA310包厢唱歌、喝酒。当晚23时50分许,被告人侯某强在某KTV大厅内与张某联身体发生碰撞后引发口角,张某联便叫被告人张某去B312包厢叫人,并将包厢内的被告人刘某、诸葛某、张某裕、刘某政等人叫出至大厅,被告人刘某随即使用灭火器打向与被告人侯某强坐在一起的潘某林后,与张某联、被告人诸葛某、张某裕、张某、刘某政等对被告人侯某强拳打脚踢,期间被告人刘某还用皮带抽打被告人侯某强、被告人诸葛某将侯某强的手机抢下并砸在侯某强的脸上。被告人侯某强被打后,跑回A310包厢将被告人潘某、潘某峰、潘某飞、侯某飞等人叫至大厅。被告人潘某飞、侯某强、潘某、潘某峰、潘某飞、侯某飞冲至KTV大厅内便与被告人张某裕、诸葛某、刘某政、刘某、张某等人对打,被告人潘某林出包厢后也参加打斗。期间,被告人潘某、潘某峰、潘某飞误以为从B312包厢内出来劝架的秦某和也参与殴打了侯某强,便一起殴打秦某和在地后,仍继续殴打秦某和头部,致使秦某和头部出血。被告人刘某政与被告人秦某桥看见秦某和受伤,参与到打斗中,被告人刘某从KTV吧台处拿来一把U型大锁与秦某桥等人继续对被告人侯某飞进行殴打。在民警赶到现场予以制止时,张某联、被告人刘某、秦某桥等人仍对被告人潘某峰、侯某飞进行殴打。
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某政、秦某桥、诸葛某、张某裕、潘某峰、潘某飞、潘某、侯某飞、侯某强等人已经对临桂区某KTV进行了赔偿,赔偿款共计8070元,临桂区某KTV对上述人员表示谅解。
二、故意伤害罪
2018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小轿车因超车问题对驾驶面包车的被害人韦某心生不满,后在临桂金水路与机场路交叉路口等红灯时下车辱骂韦某。之后,被告人刘某行驶至金水路“某酒店”门口时,被韦某驾车追上来并将车子逼停,后韦某、被告人刘某下车发生言语冲突并分别打电话叫人,此时被告人刘某刚认识的一名南边山老乡经过此处,被告人刘某说韦某想打自己,被告人与南边山老乡一起动手将韦某打倒在地,被告人还多次用脚踢韦某的身体右侧及头部,致使韦某右胸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韦某右胸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刘某赔偿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韦某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等11人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案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斗殴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全案案情,临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刘某政、诸葛某、张某裕、秦某桥、侯某强、潘某、潘某飞、侯某飞、潘某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切勿因为一时冲动和所谓的兄弟义气做出令自己后悔的事,当冲突来临之际,每个人都往后退一步,再伸出友谊之手,那么我们每个人就多了一个朋友,也就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