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消除干部思想顾虑 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我市出台容错免责机制操作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落实《关于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干事担当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不断激励全市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近日,市委办公厅印发了《长春市容错免责机制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市本级为主体进行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容错免责的工作机构、适用情形、认定程序等作出规定,是容错免责工作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对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将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提出,容错免责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经组织认定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视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市委将建立容错免责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容错免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要事项会商。
《办法》明确,除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责任事故以外,8种情形可以申请容错免责:即对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精神的;不是个人专断,而是经过集体决策程序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一时疏忽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关程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不是谋取私利,而是为了干好工作的;创新工作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和成效的;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打造“五个升级版”、实现“六个目标”,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执行急难险重任务、化解风险矛盾、破解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担当尽责,因政策界定不明确、客观形势变化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实现预期效果、产生失误错误或引起负面影响的;除以上情形外,经联席会议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应当容错免责的。
《办法》明确,对于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通过提出申请、调查核实、研判认定、结果反馈、组织谈话五个程序进行认定。同时,《办法》明确了容错免责结果运用、工作回避制度、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责任分工。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落实《关于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干事担当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不断激励全市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近日,市委办公厅印发了《长春市容错免责机制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市本级为主体进行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容错免责的工作机构、适用情形、认定程序等作出规定,是容错免责工作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对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将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提出,容错免责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经组织认定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视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市委将建立容错免责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容错免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要事项会商。
《办法》明确,除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责任事故以外,8种情形可以申请容错免责:即对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精神的;不是个人专断,而是经过集体决策程序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一时疏忽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关程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不是谋取私利,而是为了干好工作的;创新工作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和成效的;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打造“五个升级版”、实现“六个目标”,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执行急难险重任务、化解风险矛盾、破解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担当尽责,因政策界定不明确、客观形势变化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实现预期效果、产生失误错误或引起负面影响的;除以上情形外,经联席会议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应当容错免责的。
《办法》明确,对于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通过提出申请、调查核实、研判认定、结果反馈、组织谈话五个程序进行认定。同时,《办法》明确了容错免责结果运用、工作回避制度、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