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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合同利益 投资购房需谨慎

原标题:广告宣传≠合同利益 投资购房需谨慎

近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认为商品房预售宣传广告中载明的专业托管模式应视为合同内容,故诉请法院对该内容予以确认。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8月,被告桂林某有限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某项目楼盘进行广告宣传及预售,宣传资料称该楼盘将采取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可以让业主省时省心,在家即可享受稳健的租金收益。同年12月,原告刘某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合同中非但没有任何关于“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的内容,反而约定由刘某本人自营或自行对外出租,开发商不包租,也不负责招商,还约定开发商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不是要约或承诺,不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015年12月交房后,原告刘某发现楼盘宣传所称的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并未实现,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包括了开发商允诺的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经审理,法院认为开发商并未对该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专业托管模式作出“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为要约邀请,不能视为合同内容,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刘某自营或自行出租,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购房者面对五花八门的销售宣传应擦亮眼睛,理性审视广告内容。在仔细阅读各大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后,经常在最不显眼的位置上找到“本广告仅供参考,以合同为准”,或者“公司对楼盘广告语有最终解释权”的语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需谨慎,如广告内容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最好将广告内容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下来。特别是购房者购买“精装房”、“学区房”或者对小区的配套设施有特别要求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精装房”的装修材料、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学区房”能就读的学校名称,以及违约赔偿等内容。法官同样也提醒那些为了提升销售业绩而夸大宣传的开发商,广告宣传一定要实事求是,否则某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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