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平安财险楚雄违法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给予合同外利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30日讯 银保监会今日发布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48号、49号)显示,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存在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给予被保险人合同以外利益等违法行为。
云南保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云南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罚款26万元。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云南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罚款13万元。综上,云南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罚款39万元。
田鹏作为时任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云南保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云南保监局决定对田鹏警告,并处罚款5.2万元。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云南保监局决定对田鹏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综上,云南保监局决定对时任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田鹏警告,并处罚款6.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