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考试作弊乘车霸座将被视作失信
大洋网讯 考试作弊、乘车霸座、拖欠水电费等诸多行为都可能被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经商、任职、出行等方方面面将受到联合惩戒;而守信的市民和企业,将在教育、就业、积分入户等多方面受到“优待”。昨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将《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在11月29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失信者:将被限制买房旅游度假出境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查询的统一平台。该系统实现与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使用。信用广州网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门户网站。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息类别按内容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书面警示、约谈告诫机制,督促停止失信行为、责令整改,并可以依法采取一些惩戒措施。
其中包括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限制相关行业任职资格;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
同时,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补救措施:依法纠正失信行为,信用可修复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失信者的“补救”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信息主体依法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失信信息披露3个月后,向市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息主体提出修复申请时,应当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
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者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守信者:在就业升职等方面获优先考虑
不仅要惩戒失信人,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守信者明确提出多方面实实在在的激励措施,不让老实人吃亏。其中包括,在人员录用、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教育、就业、积分入户、住房保障、创业等领域给予优先考虑或者重点支持等多方面举措。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红黑主体名单制度: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认定标准,建立守信激励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点关注主体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治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意见反馈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请于2018年11月29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提交意见具体途径: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哪些
基础信息(4类)
●自然人基础信息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
●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等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信息等
失信信息(13类)
●税款欠缴信息
●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参加国家、省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套票、霸占他人座位、无正当理由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等行为的信息
●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的信息
●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等
其他信息
建立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
●重点人群: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社会工作师等
●档案内容:包括任职表现等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如何归集
识别标识码: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禁止归集的信息
●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
归集途径: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报送
●鼓励信息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报送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后,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申报其依法记录、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
(注:信息主体要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公共信用信息如何披露
披露方式(指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提供查询的方式)
●公开信息
●授权查询信息
●不公开查询信息
●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
不对外公开,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
对外公开(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披露期限
●基础信息:披露期限至自然人死亡,或者至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之日起满3年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至信息产生之日起满3年
●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
信时记者何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