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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琅琊:“三明确一压实”规范“第一种形态”谈话工作

原标题:滁州琅琊:“三明确一压实”规范“第一种形态”谈话工作

滁州市琅琊区出台《规范“第一种形态”谈话工作办法(试行)》,通过规范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教育和管理。

明确谈话主体。规定谈话实施对象是区管党员干部,实施主体是各街道(中心)、区直单位党工委(党组)书记,其中对街道(中心)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区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实施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由区委主要负责同志主谈,根据需要可安排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负责同志陪同谈话。

明确实施程序。由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区纪委监委承办部门牵头拟定谈话方案,报主谈领导审批。谈话时,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事由,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谈话对象要有明确的表态。牵头部门填写《谈话登记表》,做好谈话记录工作。谈话对象在15日内作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1个月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明确成果运用。谈话内容要如实填入《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手册》《纪委(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全程记实手册》,做到全程留痕。同时,谈话对象应在民主生活会上把谈话涉及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深入开展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会后,民主生活会相关材料由单位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上报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区纪委监委留存谈话相关资料,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压实谈话责任。明确要求各街道(中心)、区直单位党工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力亲为、常态化开展谈话工作。同时,要求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负责人与同级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人同步开展谈话。对落实谈话工作不到位的,由区纪委监委进行约谈。对民主生活会上未就谈话问题说清楚的,在全区进行通报,责令重新召开民主生活会,重新召开仍不到位的,进行严肃问责。(滁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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